2024/12/27

為鼓勵勇敢揭弊,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條文規定,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最高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犯刑法瀆職罪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罪以刑事處罰者為限、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違反政府採購法、法官法等相關規定、違反各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皆屬弊案之範疇。
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受理揭弊機關範圍涵蓋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與政風機構。揭弊者則分為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
另外,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因法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可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
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