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遴選門檻,增訂多項消極要件,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條文也增訂「回籠條款」,若外役監受刑人違反相關規範且情節重大,將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須符合3個要件。包括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1、累犯執行逾2分之1;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情形,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為回應社會期待,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三讀條文規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強盜、擄人勒贖、加重詐欺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重大經濟犯都將予以排除。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回籠條款」,受刑人若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