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4類犯罪不得參選

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與罷免,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國安犯罪、「黑金槍毒」的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將不得參選,以展現政府排黑決心。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過去由於各種歷史因素致使黑道進入社會各個階層,並藉由參選公職進行漂白,此為社會大眾普遍不能接受的作法。為貫徹掃除黑金,積極回應外界所提有關「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行為參選資格限制的修法建議,他在上週院會指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召會審查修正2項選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共計3個修正法案,期送請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現行選罷法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參選,本次修正條文新增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皆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至於「黑金槍毒」的嚴重犯罪行為,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亦不得參選。另外,修法將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等,藉此防杜有心人士用不當方式,影響投票意向,也加重散播者處罰刑度,並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總統選舉與公職選舉最高可罰5000萬與500萬元。此外,新增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選舉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

法務部則表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爰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擴大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行為,加重處罰之規定,以及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等。此外,還針對柬埔寨詐騙案行為加重罰則,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罰金2000萬元。【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