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人身自由、保護少年健全成長,以及落實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行政院會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司法院基於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健全成長的保護意旨,暨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相關程序,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少年案件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即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事件(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並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司法院進一步表示,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為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修正要點包括,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
草案明定,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的事由;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的要件及程序。
草案中明定,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到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