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認定加嚴 技術間接授權對岸也納管

經濟部30日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兩大修正案即日起生效。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在陸資來台許可上,經第三地來台,往上分層認定,只要有一層大陸股東持股逾30%,就當作陸資。此外,也擴大「控制力」認定,陸籍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公司,或經第三地區併購非上市櫃公司營業或財產,均要申請許可。過去僅禁止具軍事背景者來台投資,而現在把黨政也納入。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主要為避免技術外流,防範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跑到對岸,著眼維護我科技業實力。投審會官員指出,以往只規範轉讓,這次把授權也納進,並且為避免有人將技術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台灣子公司,再間接轉給大陸公司規避,把「間接」行為也納管。【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