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過國歌法 違者罰款港幣5萬加監禁3年

香港立法會4日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法),預計12日公告生效,任何人如意圖、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將面臨最高港幣5萬元(約台幣19萬)罰款及監禁3年。國歌法如同港版國安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國歌條例草案》原訂去年6月完成二讀,但遇「反送中」運動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長期停擺,5月27日才恢復二讀辯論,28日二讀通過。儘管泛民主派議員不滿建制派配合當局優先處理此案的「政治考慮」,4日下午再度使出潑臭水、有機肥料等「生化武器」的手段阻撓會議進行將近3小時,但最後泛民主派提出的廿一項修正案全遭否決。

建制派的主席梁君彥再以法案單純、議員不珍惜原訂6小時審議時間為由,轉移陣地提前三讀表決,以41票贊成、1票反對通過法案。三讀通過的《國歌條例草案》即刻成為中、港當局限縮港人「辱中」言論空間的一大利器。

由於《國歌法》的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罰款5萬元,罰則也較其他國家嚴厲;而冗長的檢控期限更是備受爭議,即依原《裁判官條例》半年的期限延長至2年,執法部門可於獲知相關罪行的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2年內展開法律程序。政制局認為,針對違反草案或涉案者身份不明的人士,如在球賽中噓國歌,或涉以互聯網等發佈篡改過的國歌,因此警方要較長時間調查。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表示,很高興草案獲得三讀通過,港府預定12日在憲報刊登法案內容,即日生效。他強調,香港不能只談「兩制」,不談「一國」。港府將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市民的國家觀念,不公開侮辱中國國歌即無觸法風險,故非「惡法」,亦無壓縮言論空間之虞。他重申,只要不刻意公開侮辱國歌,就不會觸犯法令。

市民擔心於奏唱國歌典禮場外路過未行肅立,或在茶餐廳聽到電視播國歌不起立等行為誤觸法令,政制局稱此類行為不構成違法,但同時表明,要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法例時,要考慮該行為是否有公開、故意或當事人的意圖。政制局對此回應表示,《國歌法》立法目的非要求市民認同國歌悅耳動聽,因此不會僅因為市民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犯「侮辱」罪;如有演奏者演奏國歌時走音,但並非故意侮辱國歌,屬無心之過失,也不構成違法。【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