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地方法院27日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公司)第二波工傷求償案,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23億300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自民國59年間起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直至81年間關廠為止,期間長達22年。RCA公司各廠區營運期間,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等31種化學物質,但RCA公司未盡防護說明及教導勞工之義務,任由欠缺專業環保、化學知識之勞工,將化學物質隨意傾倒地面及地下,導致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而RCA公司又以遭化學物質污染之地下水作為生產線勞工及員工餐廳飲用水,致使RCA公司勞工經飲食、皮膚、呼吸反覆暴露於高濃度有害化學物質中。
自RCA公司關廠起,其勞工罹病甚至死亡者人數眾多,第一波被害員工529名(一軍)於民國93年提起求償訴訟,第二波被害員工1,120人(二軍)於105年提起求償訴訟,求償73億元。RCA公司在審理時主張時效抗辯,但北院認為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並且強調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RCA及其母公司掌握,舉證之難度非個別勞工所能負擔,因此判決認定,RCA公司於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廠區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23億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工傷協會在法院判決後於臉書寫到,這是司法史上罕見的判決。這個民事訴訟制度,門檻非常高,台灣法院相當缺乏集體性的審理依據與經驗。最近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抗爭,才被行政法院判決沒有法人資格云云,種種司法程序上的困難,都不利於勞工團結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們希望這個判決,也能刺激大家共同反思,有多少人能夠符合這樣的民事訴訟方法?期待這個判決能夠創造對職災勞工有利的未來性。【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