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範疇,納入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這次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法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貫穿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階段,規範保障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訴訟關係人,讓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人權實踐邁入嶄新的里程碑。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受訊(詢)問之程序保障、審判中之程序保障。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之修正條文包含,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而在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的必要時,應即解除。
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之修正條文包含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的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關於審判中程序保障之修正條文包含為了保障告訴人及被告的救濟權,將再議期間從原先的7天延長為10天,上訴期間則由10天延長為20天,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也從10天延長為20天。
刑事訴訟法其餘修正部分,有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明定第三審上訴中案件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以補現行法制不足。
關於適用預防性羈押的各款犯罪類型,此次修法在原條文中增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等、劫持交通工具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買賣人口罪、強盜罪、性騷擾、加重詐欺罪、擄人勒贖罪,以及製造、販賣或運輸第1級至第4級毒品等罪;但若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已撤告者,不在此限。【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