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任職、考績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軍人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資格,將由原須任職滿1年調降為6個月,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另外,收養兒童在共同生活期間,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本次修法是為因應2014年12月所修正之「性別平等法」,當時性平法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時間由1年降為6個月。因此今日比照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任職、考績條例」第9條之1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軍官、士官任職6個月以上,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此外,修正條文也涵蓋,依照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若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另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中,還增訂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的換敘方式。三讀條文載明,軍士官依照陸海空軍士官懲罰法相關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而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則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