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退將赴陸參與政治活動最重可剝奪月退俸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得參與中國相關政治活動,如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估計受影響人數約2700人。

本次推動修法源自民國105年11月,32名退將赴中國大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引發輿論批評。陸委會指出,面對兩岸關係特殊性,中國大陸持續不斷對台負面統戰分化,政府必須針對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陸,作必要的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對一般國人,均不會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違反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月退給與5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也應追回;而針對領一次退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其已領獎、勳章及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

另外,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將從現行原則3年,修正為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此外,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申報制度,對於從事涉及重要國安、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仍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相關申報對象、期間、程序等,由內政部定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