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核子事故假消息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3日)進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審議,依行政院版初審通過。依據修正條文,針對散播有關核子事故之謠言及不實訊息,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報告時表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1修正草案,是配合行政院推動防制假訊息危害政策,在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前提下,以更有效的因應能力,打擊假訊息的危害。謝曉星表示,台灣民眾目前對於核災核子事故仍有高度恐懼,修法是有必要的。

在審查過程中,有立委質疑假訊息定義及論罪概念不清楚,謝曉星表示,假訊息認定必須符合「故意」、「不實」、「造成危害」等三要件,因涉及刑罰,會經過查證過程,原能會是行政機關、會收集資料,違法成立與否須由法院認定。

針對假消息散布情況,立委吳思瑤質詢指出,現在假消息傳得最快的是通訊軟體群組,且假消息會不斷復活,老人與小孩是最不會查證網路訊息的群體,因此現在如果發生核災,原能會現有的澄清管道仍不足以防堵私訊歪風,原能會仍處於被動澄清的困境,現有的災防中心Line@有破百萬人加入,但仍缺核災、輻安、火山等領域,她質疑「原能會是邊緣人?」對此,謝曉星回應,前幾個月已經申請加入災防中心Line@,預計5月底前會上線。【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