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廢水汙染超標罰款 創國營事業違規最高紀錄!

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廢水經台中市政府環保局1年內3次採樣檢測,發現硝酸鹽氮項目超標,今年連2次要求改善仍不符標準,違規情節重大,台中市環保局今(15)日重罰2,000萬元,創國營事業史上違反環保法規遭罰最高紀錄。

市府環保局長吳志超、新聞局長吳皇昇親自出面說明中火水汙染稽查後續處理進度,吳志超表示,108年1月起3次採驗台中電廠發電機組,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的廢水,其中硝酸鹽氮不符標準,又以3月21日1至4號機組放流水硝酸鹽濃度105毫克/公升(標準50毫克/公升)最為嚴重,且是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的第3次違規,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今日重罰中火新台幣2000萬元,並限期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

吳志超指出,依《水汙染防治法》規定,限期改善期限最長為90天改善計畫包括調整空汙設備注氨量、廢水處理廠增加安裝薄膜過濾設備、所有機組廢水整合改善工程等。中火一年內3次排放水質硝酸鹽氮超過標準,違規情節重大事實,且又以1至4號機組廢水的排放濃度最高,環保局依法審議後,今日決定處分,重罰之外,勒令1至4號機組停工。

吳皇昇強調,汙染改善過程中將要求中火必須達到4項改善原則:包括1、汙染改善設備完成前,1~4號機立即實質減產50%以上。2、最短時間內改善水質符合標準,後續短、中、長期改善計畫皆須落實執行,期間環保局將加強稽查,不符規定按次連續處分。3,全廠汙水設備均需同步改善,改善期限後檢驗再不合格,除重罰外,仍不排除停工處分。4、水汙肇因於空汙,空氣汙染排放24小時即時監控,不得因廢水改善影響空汙排放。

環保局長、新聞局長共同說明,也向外界宣示台中市政府防制空汙、捍衛市民健康的堅定立場。【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