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20日再對搜尋引擎龍頭Google(谷歌)祭出14.9億歐元(約新台幣530億元)罰款,打擊該公司壟斷線上搜尋廣告業務之舉。這是2年內Google第3次遭到歐盟開罰,罰金總計近82億歐元(約新台幣2869億元)。
歐盟調查指出,Google在AdSense廣告服務合約中,列出禁止客戶的廣告內中出現其競爭對手內容的排他條款。據路透社報導,歐盟競爭事務執委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表示,Google藉由對第3方網站強加違反市場競爭的合約限制,強化自已在線上搜尋廣告的霸位及保護免於競爭壓力。這樣的不當行為持續超過10年,阻止對手企業有機會憑自身本事創新和參與市場競爭。造成廣告商與網站擁有者的選擇變少,並且可能面臨較高價格,進而轉嫁給消費者。
本案源於2010年美國軟體巨擘微軟(Microsoft)對Google行為提出控訴,而微軟提告Google壟斷行為7年後,2016年歐盟監管機關才著手調查,但雙方已在2016年放棄互告。
去年7月歐盟以Google濫用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優勢地位,協助確保自身在搜尋引擎市場的獨霸地位,才對Google祭出43.4億歐元(約新台幣1519億元)創紀錄重罰。2017年Google還因在搜尋結果中偏袒自家Google Shopping比價服務,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遭歐盟處24.2億歐元(約新台幣847億元)罰款。Google已就這兩起裁決,向位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提出上訴。
加上本次罰款,Google不到2年已遭歐盟重罰82億歐元,不過維斯塔哲表示,這個總額還大大低於Google年營收10%的最高罰款比例。
谷歌全球事務資深副總裁沃克(Kent Walker)則指出,已仔細聽取來自歐盟以及其他業者的回饋意見,未來幾個月內將更新條款,提高歐洲競爭對手的廣告能見度。【記者 胡雯婷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