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來虐童、狼師等新聞頻傳,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不適任教師的處分明確化,解聘部分有3個等級,最重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最快在這個會期三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修法主要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積極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次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二、 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三、 明確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四、 增列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
五、 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4條)
六、 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處理不適任教師,修正草案依照情節輕重程度不同分成7種,包括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解聘1至4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資遣。
處分最重是終身不得聘任,包含教師若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另外,為了避免「師師相護」,修法也對教評會進行調整,未來教評會需增加邀請校外學者,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教評會若被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應說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未復議者,主管機關可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且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