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健全現行租屋市場秩序,規範「二房東」租賃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和租客、房主之間權利義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25)日首度公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明確規範相關法律關係,並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須強制告知凶宅資訊等等。如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開罰最高30萬元,預計6月1日起實施。
消保處表示,新訂「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可避免惡質二房東,也鼓勵房東如果沒有空管理時,可放心交由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協助租屋,釋出空屋供民眾租用。惟為避免包租業者不當收取高電費牟利,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包租業如出現停業等情況,承租民眾可以請求相關公會協調續租;包租業者須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海砂屋等資訊。
此外,定型化契約也明定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也不得超過包租契約得租賃期間;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定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押金應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
另房租及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損壞可歸因承租人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而修繕期間,造成房屋無法居住使用時,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至於雙方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應於1個月前通知他方,沒有先期通知而終止租約時,得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違約金。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可請包租業修改或是拒絕簽約,否則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規定處新台幣3至30萬元罰鍰;而再次令其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