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增設「意定監護」制度  受監護人可自選監護人

行政院今天(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在現行「法定監護」外,多一種選項。法務部說明,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法務部指出,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因此本次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最小變動成年監護制度」並兼顧「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原則下,尊重本人意思的自主,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並指出,所謂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並不是完全不限制,例如說當事人選的是錯誤的,法院裁定時也會考量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在法院有一個把關機制,如果當事人選的是「阿里不達」的,法院也可以否決掉。

我國對「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惟欠缺「意定監護」制度,而德國、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之「意定監護」制度已經具備,值此我國高齡社會來臨之際,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之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之問題。【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