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立法院院會今天(2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若民代助理與受監督單位,有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得利、圖利等,罰鍰由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改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的範圍定義部分,原法條僅規定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後明確定義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法官、檢察官等12類,都屬公職人員。並且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該法的關係人,民代助理範圍包括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及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都納入規範。
修正條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不過,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標售、標租、招標等,以及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或禁止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等,都不在此限。
另外,監察院、法務部或公職人員服務機關,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受查詢者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