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4
2014年台灣伴侶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駁回,其中林于立與方敏、梁宗慧與朱姵諠、陳凌與呂欣潔3對女同志伴侶不服並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4日審結,判決撤銷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呂欣潔二人的婚姻登記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北高行對於林于立與方敏案,判決撤銷戶政所的原處分,但未判准二人即刻結婚;至於梁宗慧與朱姵諠案則是兩項訴求都被駁回。判決指出,在立法或修法前,戶政事務所等行政機關並沒有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法源依據,原告要求撤銷戶政所原處分不合理。
對於審理原告呂欣潔、陳凌同性婚登記一案,北高行在新聞稿中指出,目前有關同性婚之法律,尚未經立法制定,前揭司法院解釋理由既明示「『逾期』(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日未逾2年前,倘同性婚之法律仍未立法,相同性別之二人仍無法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原告聲明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103年8月1日申請之結婚登記案,應准許原告為結婚登記」,不能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合議庭指出,依據內政部2017年6月的函釋,同性伴侶在修法過渡期間可先到戶政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雖效力不等於結婚登記,但符合醫療法所稱「關係人」證明,同性伴侶辦妥註記後,一樣可在另一半接受手術、侵入治療等行為時,以關係人身分簽具同意書。【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