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司改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今(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等案件,為國民參審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裁定罪刑;未來年滿23歲國民,除了法定資格不符外,均有擔任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所任職公司必須給予公假。
草案規定,只要滿23歲,在地方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的國民都有被遴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如果遭褫奪公權或與被告是配偶、8等親內血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可被選為國民法官。另外超過70歲及在校學生等身分,可以拒當國民法官,否則最高得裁罰3萬。
在職業限制上,包含正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學教授、現役軍人、警消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
此草案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罪、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等案件;但也訂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過於繁複案件、高度專業,或事實足認參審難以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參審。
最後判決結果須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共3分之2以上同意,量刑部分則須過半數決定。
另外國民法官有保密義務,法律責任與職業法官一樣,屬於廣義公務員,如果有洩密將遭法院解任,若收賄、洩密,或受其他外力而影響審判,處5年以下徒刑。【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