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7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讓相關產業的後續,有更多發展機會。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且電競選手將享有國家隊選拔、培訓、賽事以及國光獎章等資源。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為達到鼓勵民眾參與,電競業、運動經紀業等運動產業項目,將擁有稅法優惠與產業補助,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用、欣賞各類運動賽事之票價或台灣自製運動商品之消費等,每年有2萬元以內的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財政部於今年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中,併入研議檢討。同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透過專戶對認可的運動員捐贈,申報所得稅時,依相關規定列舉扣除額。
為了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若有運動產業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影響賽事的公平性,主管機關應停止一定期間補助、獎勵及租稅優惠,減少體育賽事弊病。
提案修法的立委黃國書表示,電子競技業納入運動產業,對未來職業運動有非常大助益,可望帶動產業一條龍發展,而職業棒球可能組第五、六隊,也成為職業足球、籃球與排球等項目助力。同時有助於職業運動屬地主義發展,地方政府與國營事業都可出資補助在地球隊,跨出非常重要一步。【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