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1
頂新案製油公司於102年時涉嫌採購來路不明油料,卻非法向蠟燭香紙供應商等業者購買不實收據,偽造採購單來充當進項核銷,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一審判處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有期徒刑1年2月,但台中高分院於10日認為證據不足,逆轉改判陳茂嘉等3人無罪,檢方可上訴。
彰化檢方偵辦頂新劣油案時,查出頂新公司長期向沒有食品工廠登記的「華豐行」購買來路不明豬油充當原料,再向專賣蠟燭、金箔紙錢的「慈蓮實業社」購買發票報帳,充當進項憑證,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該案去年底宣判,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業務課長陳嘉明、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分別依違法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10月。
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提出公司內部規定證明指出,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由部門自行決定,並不需要經過總經理的同意和審核,因此陳茂嘉在事先並未獲告知此事,事後也沒有收到公司內部人員報告,至於吳嘉明只是公司採購人員,而劉飛局也不是公司登記人,因此改判陳、吳、劉3人均無罪。【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