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C台灣人權觀察員:稅官玩法 法官枉法 全民恐遭冤稅抄家

 稅法是一般民眾陌生的領域,正因如此,給了稅官黑箱玩法、強奪人民財產的機會?法稅改革聯盟為了打破黑箱,舉辦一系列「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呼籲全民一起來關心。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明文揭示稅捐法定主義之意旨。因此,在依法課稅原則下,租稅課徵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必須有法律之授權,稽徵機關才有對人民課徵租稅的權力。而探究課稅事實是否存在,基本上必須在租稅課徵要件事實存在時,稽徵機關才可以對人民課徵租稅。10日舉辦的青年論壇上,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曾政勳針對稅捐舉證責任深入探討剖析,認為是全民皆應關心的法稅改革議題。

課稅應基於證據法則,不得出於臆測

曾政勳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0年度判字第933號判決:「課稅要件事實,基於證據法則,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在上述客觀之舉證責任下,其所提本證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事實為不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應舉本證之稽徵機關。」最高行政法院(民國)61年判字第70號判例也揭櫫:「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此項證據法則,自為行政訴訟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曾政勳指出,雖然稽徵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履行協力義務,但是協力義務之要求有其界限,不能無限上綱,應符合法治國家之比例原則。稽徵機關本於程序裁量,要求納稅人協力之事項,首先必須具有適當性、可能性、必要性、相當性、期待可能性,而非以協力義務為由,將所有舉證責任全推給納稅義務人。

協力義務不等於舉證責任倒置

曾政勳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中高行)(民國)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告訴為例,針對中高行及中區國稅局未正確適用協力義務之違法事項詳予剖析。他認為太極門並無所得稅法第83條設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

曾政勳指出,太極門弟子對掌門人個人贈與敬師禮純屬武術界或宗教界之傳統禮俗,為師徒情誼的表現,並無對價關係或營業行為,並非執行業務或營利所得,而係個人受贈所得,依法並無依所得稅法第83條設帳簿之協力義務,更無保存及提供該帳簿文據之義務及可能。國稅局開單課稅前未依職權調查在先,又未盡其舉證責任,竟推諉給原告在個人綜所稅案件應負擔協力義務,要求無設帳義務的個人提供原本即不存在之帳冊等資料,負擔法律無明文規定及無期待可能性之協力義務,於法不合。

國稅局早已取得所有相關資料 卻從未積極查證 規避應盡之客觀舉證責任

曾政勳表示,國稅局早已取得所有相關資料,豈可再要求當事人盡協力義務!1996年底檢調單位發動全省大規模搜索,所有相關資料均已遭查扣。1997年3月27日台北市調查處將相關證物移送國稅局,國稅局又於2002年9月25日函台北地方法院,要求影印扣案證物,經法院准許將扣押物影印交付。可見所有扣押物國稅局均已取得。

此外相關帳戶之所有往來明細資料,銀行早應國稅局之要求,於2002年全部提供,顯見國稅局本有充分資料及時間可以逐筆查核,卻從未為之,竟在拖延十多年後,以銀行「或因時間久遠,或因銀行合併、遷移致資料滅失不全、或無法提供資料等」為藉口,拒絕逐筆查核、規避應盡之客觀舉證責任,顯於法有違。

刑事法庭認定調查局筆錄及相關事證不具證據能力 國稅局不得引用

太極門稅務冤案已逾20年,該案1996年發生之際,正值政府藉宗教掃黑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不僅被傳訊者屢遭檢調人員威脅恐嚇、脅迫、連續數十小時的疲勞訊問,且筆錄上所有用語,常未照受訊問人之意思書寫,斷章取義,該等陳述已不具任意性、真實性,自無證據能力可言;此等情形業經監察院2002年調查意見所肯認。刑事案件相關之調查局筆錄,更未經受訊問人具結,依據刑事訴訟法,該等證據資料已不具備證據能力。且該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刑事法庭傳訊包含國稅局人員在內約200名證人,並經公訴人與辯護人以嚴謹的交互詰問制度進行具結詰問,最後經刑事法庭認定調查局筆錄及相關事證不具證據能力,根本不得作為法院判斷之依據。而於2007年7月13日判決無罪確定,認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就所得稅部分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營業稅部分認定「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

此外,2011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得再引用刑事資料作為課稅依據,應以公告之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而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為贈與,與刑事判決之認定一致。曾政勳表示,依證據法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自應依刑事判決及公告調查結果,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中高行枉法裁判 違背證據法則 已失公平正義

 2017年3月9日宣判的中高行(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承審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係竟然在判決中表示:「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並無證據方法或證據能力之限制。」如此認事用法未依法律之規定,嚴重違反證據法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就表示:這三位法官在高等法院做了這麼多年,竟然完全沒有證據法則的概念,把所有證據規範都擰成一團來談,說他(林秋華法官)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所以可以不受證據方法、證據能力的限制,說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哪裡有這樣的證據法則?面對這麼荒謬的判決,只能用諸葛亮說的「臨表涕泣,不知所云」來形容。

曾政勳表示,國家課稅權力來自法律賦予,法律程序的啟動與否又須看有無事實存在,而事實是否存在需賴證據建立,故無課稅證據,即無課稅事實,國家即不應對人民進行租稅行為,乃基本的法律適用原則,也是證據法則存在的重要意義,不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任意凌駕之上;破壞證據法則認定事實的結果,就是製造一樁又一樁無止盡的司法冤案及人權侵害。他希望中高行(民國)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能在未來的司法救濟途徑看到正確的依證據裁判、讓證據說話,做出與事實相符的正義判決,還當事人20年冤屈。【記者 王維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