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特別費養「馬小九」 馬英九獲不起訴

前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愛犬「馬小九」及其他不實核銷涉貪汙及偽造文書案,台北地檢署20日偵結,認為涉貪罪證不足且首長特別費早已獲修法除罪化,以不起訴處分。

前總統馬英九於民國96年7月20日遭前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指控於88年間,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愛心犬「馬小九」的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等費用,總計新台幣9900元,但在北市府核銷帳目上,卻特別註明是用於「禮品」。因此謝、顏認為馬英九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有財物,以及刑法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

前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接獲檢舉後分案,之後再移轉至北檢偵辦。北檢直到馬英九卸任後,才重新分案偵辦本案,全案歷經11年,於本月20日偵結。北檢認為馬英九以特別費報支、核銷「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等相關費用,時間點是在95年12月31日以前,其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偽造文書等行為,因首長特別費早已獲立法院修法除罪化,法律業已廢止其刑罰,自不得再行追訴,因此將馬英九以不起訴處分。而目前馬英九遭綠營告發及檢舉不法案,北檢仍有七案,正依法偵辦中。【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