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黑心油案 求償2133萬判賠133萬

103年爆發強冠黑心油案,台灣消保會受理校園食安團體訴訟,代理237位被害人求償2133萬元,高雄地院14日審結,判決強冠公司應賠償133萬1400元。

104年7月,台灣消保會代理全國上萬名、近百所校園師生向頂新、正義、北海及強冠四家油商提告,請求每人9萬元、合計37億元賠償金,並委任律師分頭向台北、彰化、台南及高雄等地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其中,強冠公司姿態最低,一開始就主動尋求和解,105年7月經消保會居中協調,4087位消費者中共有3811位師生同意以每人6000元與強冠公司和解,總金額約2286萬元,剩下237人不願意和解,堅持強冠應賠償每人9萬元,並交由司法判決。

高雄地院審理後發現,這237人中,有一部份無法提出有食用強冠產製豬油的證明,另外有部分是素食者,剔除掉這些人後剩下的160人才具有求償資格。法官的判決將160人區分為3類,依據每人食用的豬油產製品與吃下的劣質豬油含量多寡等標準,分級求償;第1類是吃下奇美熟水餃的15位消費者,因熟水餃中僅水餃皮含有劣質豬油成分,損害較輕微,判決每人可獲得6000元賠償;第2類是吃到紅蔥頭肉的106人,每人獲得8400元賠償;第3類則是吃到香蔥麵包的39人,因麵包中使用劣豬油含量較高,每人可獲得9千元的賠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