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以改造獵槍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和山羌給年邁母親吃,遭最高法院判處3年6月徒刑。經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9日最高法院開庭並同步直播,蒞庭檢察官林永義引一段話,「若判決沒有文化,就沒有靈魂」,直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誤會原住民文化,希望撤銷原判決。今天(13日)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並詳述8項法律意見。
最高檢察署指出,有關原住民族持用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成罪否,各級法院見解不一,應儘速釐清統一;另外,行政院農委會及原委會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已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該族所屬原住民族地區,全年都可以持用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等大型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也許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本件依法並無刑責可言。
關於使用槍械部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 條第1 項5 款規定,僅禁止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並未禁止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則原住民族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 款規定使用改造獵槍免責條款之結果,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復無法有效打獵之自製前膛獵槍,不許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法律顯有衝突,不但違反民族平等原則,又妨害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發展權。
獵槍既為原住民族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是以「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 條第3 款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如此就不應以「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認定被告違反槍砲彈藥條例。
原住民族基於狩獵文化持有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應受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少數民族文化生活權、文化發展權、自治權及自主權之基本人權內涵,政府應尊重其傳統文化習慣,不得任意造法釋法,致使其基於傳統狩獵文化生活之行為, 變成不法之行為,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察署強調,本件被告持用改造獵槍及獵捕保育類山羌動物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為釐清真相,希望最高法院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文化之民俗專家或台東布農族長老為鑑定人,說明狩獵是否為布農族之傳統文化、現行自製獵槍及管制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已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造成衝擊。[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