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案判刑坐牢的法官、檢察官出獄後,因鑽律師法的漏洞而能繼續轉任律師,這樣合理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7日發出聲明,呼籲法務部修法除漏洞,勿讓律師公會淪為收留淘汰司法官的回收桶。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指出,律師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拒絕判刑確定司法官申請加入律師公會,是司改的第一步。她表示,因為律師公會現行的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入會,因此往往導致公會被迫接受某些違法瀆職的司法人員,讓操守不佳的司法官經常在事發後,申請加入公會,轉任律師,繼續在司法領域工作。
施秉慧解釋,這個法律漏洞在現行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者才適用,亦即對現任律師有用;但對於犯案時是法官或檢察官而非律師者則不適用。她表示,這條法律漏洞無疑是被淘汰司法官轉任律師的保護傘。
施秉慧舉例,前檢察官王朝震2010年被依貪汙罪判刑7年6月確定, 2014年5月23日假釋出獄後,轉任律師,向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因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須到當地的公會申請入會,經台南律師公會審查後,破天荒決議拒絕王入會。王不服公會決議決定提告,並求償每月5,000元損失,台南地院今(2017)年1月6日卻判王勝訴,台南律師公會已決定提出上訴,律師全聯會今天的聲明中也對此上訴決定表示支持。
對此,律師全聯會呼籲,為盡速修正律師法的長年漏洞,「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人民訴訟權益不是犧牲品」,要求增訂「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得停止加入律師公會申請之審查」、「有第四條不授予律師資格之情形,其已經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者,撤銷其律師證書」等條文。【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