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7
台中市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市府104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台中地方法院6日判決救國團敗訴,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台中市政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市府指出,民國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在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迄今共3292平方公尺約1083坪,市府於104年底提起訴訟,並追討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判決救國團敗訴,需賠償台中市政府共計400餘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民政局表示,救國團占用千坪土地,每年約僅付70餘萬元的占用補償金,不符實際地價比例原則;民政局長蔡世寅進一步表示,勝訴算是爭取到「土地正義」,呼籲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
中市救國團總幹事王崇綸則指出,將等接獲判決書後,再看團部如何決定因應。【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