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是聯合國日,始於1948年由聯合國大會決議,以紀念聯合國憲章生效三周年。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聯合國憲章卻是台灣未來向上提升的燈塔,宜藉解讀聯合國憲章歷史,作為規劃台灣發展之路的重要參考。
《聯合國憲章》與《中華民國憲法》(下文簡稱《憲法》)可說是表兄弟,因為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是由二戰勝利四強(中、美、英、蘇)擬稿,而代表中國參與的張君勱,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主筆者。聯合國理念來自美國羅斯福總統於1941年1月6日發表國情咨文揭示「言論、信仰、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四大自由,但當時納粹德國已佔據半個歐洲,日本已佔據半個中國,然美國大眾因為一次大戰美國沒分到戰利品而不願奮起捍衛美國憲法前言明示的自由,羅斯福只得高舉自由,正如紐約港口自由女神高舉火炬,促使國會通過法案大量採購軍火並援助中英蘇三國。1941年12月7日,日軍偷襲珍珠港,美國參戰,有美國強大的工業相挺,自由終於戰勝了奴役。1944年底德日兩軸心國敗像已露,羅斯福開始積極推動聯合國,核心理念即是四大自由。
很不幸,羅斯福在納粹投降前18天病逝,由遺孀伊蓮諾承繼其志,在聯合國推動《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然後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公約》(合稱人權兩公約)供所有會員遵行,以保障人民的四大自由。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與《世界人權宣言》極相似,《憲法》第7條至24條之中,僅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未明示於《世界人權宣言》,但出現在《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第14條,其他的17條都有明示,許多條文幾乎完全相同。這不是巧合,主要原因是四大自由已成全球共識。
然而,《憲法》在中華民國的命運,卻遠不如《世界人權宣言》在聯合國。當年張君勱是依照1946年初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決定的憲法大綱,寫出憲法草案,給年底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議決,正式通過《憲法》,到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然而,在擬議憲法大綱時正值國共談判,當時毛澤東早已下定決心武裝革命,根本不在乎憲法大綱,到《憲法》起草時已經是國共熱戰,到施行時國民黨軍已全面潰敗。為了對抗共產黨,在行憲僅僅五個月之後,國民政府就設《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部分條款,並擴大總統的緊急處分權限。這時候東北的國軍已陷入重重包圍,到1948年初,三大會戰以國軍慘敗結束,其中傷亡最少的是平津會戰,蔣中正派他最倚重的財金幕僚冀朝鼎押運滿貨機的鈔票給平津剿匪司令傅作義,不料冀朝鼎竟成功勸降傅作義投共,1月21日傅與中共發表《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當天蔣中正辭總統職,但以黨總裁身份指揮殘部撤退來台灣。
檢討國民政府在內戰中迅速敗亡的主要原因,是中了匪諜冀朝鼎的奸計,在抗戰勝利後就無限量濫印法幣,再用法令逼迫淪陷區民眾以極低兌換率出售手中持有的汪偽政府貨幣,這就讓重慶政府官員能夠用法幣掠奪淪陷區物資以自肥,戰後的「接收」淪為「劫收」,這是把超大規模貪污合法化,同時造成超大通貨膨脹,終於讓全民恨透了國民政府。類似的貪污型態從西漢末年就在中國不斷上演,皇家縱容官員濫稅搜刮民產中飽私囊,以便誘導官員效忠皇家,但貪官胃口愈來愈大,不僅任意加稅,還刻意搞出冤錯假案好勒索訛詐民眾,甚至大到形成貪污集團,足以把皇帝當成傀儡,以至於人民不堪負荷,只得揭竿起義。孫中山把監察和考試權從立法和行政權獨立出來,就是要建立類似英美政府的制衡機制,打破禍害中國兩千年的貪污集團,遺憾的是,冀朝鼎早在1944年底就進入財金決策核心,端出一連串惡毒的財金政策,目的就是養大貪污集團來消滅中華民國,而當時還沒有憲法,更無制衡機制。冀朝鼎毒計是先濫印法幣造成惡性通貨膨脹,使法幣信用破產,然後賣光所有國庫黃金說要救法幣;法幣當然救不起來,但國民政府已經沒有硬通貨(黃金或美金)準備了,注定敗亡。當時財金決策核心也還有其他位階更高的官員,知識能力也不差,為何不阻止這款亡國毒計? 答案很簡單,冀朝鼎毒計是讓官員先獲利。濫印法幣,結果是最早拿到法幣者(官員),獲利最高,因為法幣還沒貶值;最晚拿到法幣者(民眾),法幣已經變成廢紙。得利官員因而盡力阻止層峰得知人民慘況,直到亡國。這樣的悲劇古今中外一再重演,英王查理一世、法王路易十六被公開斬首,俄皇尼古拉斯二世全家被槍決,崇禎皇帝自縊,國民政府也不例外。
1950年國民政府把敗亡責任歸咎於匪諜,於是設立了《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簡稱《肅匪條例》),匪諜被槍決,匪諜財產全部沒收,其中30%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35%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在如此重大利誘之下,當局根本懶得辨別是真是假,造成數十萬無辜之人「被匪諜」而槍決或重刑。層峰想用假匪諜製造恐怖氛圍以威行極權專制,趁機用獎金餵飽基層官員,以便驅策其壓制異見者,好護持層峰,這又是在重複兩千年貪污集團的悲劇。
1950年敗走台灣的國民政府一窮二白,但當時大戰後的台灣經濟破敗不堪,稅從何出?政府拿不出合理薪俸給公務員,於是變相縱容官員從經辦業務中扣留一些錢充入私囊,陳儀稱之為「揩油」。對於稅務官員,為了節制其過度「揩油」,於是仿效《肅匪條例》,1954年設立了《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設檢舉獎金和查緝獎金,試圖將原來非法的「揩油」合法化。正如《肅匪條例》製造了無數冤錯假匪諜,這款獎金是不當利誘官員,為了私利而濫用權力來超額收稅,偏離《憲法》第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久而久之,官員把這種獎金視為正規薪俸的一部份,因而大肆濫開稅單好自肥,引起重大民怨。被合法化的不當利益,養成了「合法貪污」集團,為禍更甚。即使解嚴後,立法委員朱星羽(2004年)和廖本煙(2005年)提案刪除查緝獎金與限縮檢舉獎金,並三讀通過,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仍然高唱「非獎金不足養廉」,並編列稅務獎勵金來取代獎金。繼任財政部長許虞哲甚至揚言「若要講人權就乾脆不要課稅算了」,代表官員心態還停留在公然藐視早已是普世價值且國內法化的人權兩公約,這會讓台灣淪為全球笑柄!
假匪諜、揩油和查緝獎金,是戒嚴時期形成的惡性瘤,早就該被丟棄了,但是部分行政法院法官和行政執行官造成納稅者在行政法院極少勝訴,即使勝訴也是撤銷訴願的處分,不是撤銷原處分,納稅者又得耗竭心力重行訴訟;敗訴的納稅者又常被超量強制執行,因為行政執行官也有獎勵金可拿。長年研究稅務法制的魏賜聰教授評論道:行政法院常被稱為敗訴法院,因為有稅務、司法、行政三道高牆層層阻止人民勝訴。
為何想依照《憲法》第19條獲得賦稅人權的台灣納稅者有三道高牆?由《肅匪條例》和稅務獎勵金,可看出三道高牆是戒嚴時期的餘毒,在當時人民是被統治者,層峰和官員認為向人民徵稅是多多益善,而《憲法》原有的制衡機制是在阻止官員濫徵稅,因此層峰要千方百計架空《憲法》以便威權專制。現在已經是以法為規以民為主,層峰和官員是人民納稅聘請的員工,必須依照法律來為民服務。為何英國、美國的納稅者沒有三道高牆?雖然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但1689年英國國王在簽署權利法案後,就形成議會、內閣和法院三權分立制衡,三百多年來一直是全球民主法治的典範。美國則是在1788年施行的憲法就置入了多重制衡機制,兩百多年來無人踰越。台灣雖有民主的《憲法》,但是解嚴迄今不到40年,下一階的法律和行政命令還是「官主」的舊思維而不是民主。例如台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仿效美國的《納稅者權利法》設置納稅者保護官。然而,美國的納保官有完全獨立於稅捐稽徵官之外的薪資、編制和辦公廳舍,是真正依法護持賦稅正義;台灣的納稅保官是任務編組,由可以獲得稅務獎勵金的稅捐稽徵官兼任,擺明有利益衝突、球員兼裁判,教納稅者從何獲得賦稅人權?
要有賦稅人權,人民就要依照聯合國已推動近70年的國際人權兩公約,來監督政府有效運作制衡機制。人權兩公約是由當時最傑出的學者合力撰寫,統整各國維護人權之經驗,此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陸續發表解釋,正好作為我們維護人權的指引。以魏賜聰教授批判的三道高牆為例,2022年監察委員蔡崇義和田秋堇提出「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和司法院改善。2024年9月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司法院說明其要旨有七項,其一是「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明列於草案第8條,這些動作表示制衡機制有運作。然而,第8條有但書(…但於第5條但書之情形,以訴願決定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這樣的但書,是否會成為循環稅單的起點?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3條「有效救濟」之要求?人民可以用人權兩公約來檢視現行法規,若有不符合者,人民即要求權責機關依《人權兩公約施行法》立即修正。
人權從來源於人民主動爭取,從未出於官員恩賜。人民要當家作主,就要有制衡機制來監督官員。台灣早已經解嚴了,但是部分官員還棧戀戒嚴時期的不當得利。要阻止不當得利,最簡單直接方法就是用「國際人權兩公約」來檢驗現行法規。「國際人權兩公約」和《憲法》同源,落實憲法就是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