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留活路給人民 欠稅限制出境該退場了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檢察官辦案就是要依法行事,而非濫權起訴!「檢察官不是無冕皇帝,濫權是要負責的」然長久以來,檢察官仗勢著「有權無責」大膽地起訴,顧不得百姓的司法人權,因而「領著人民的薪水動用國家資源」卻不是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力,往往三審無罪確定後,檢察官也不用負責任。

我國財政部在實務上,執行欠稅限制出境構成要件,只單以「欠稅金額」做為要件,這是沒有道理的。稅捐稽徵法24條3項對限制出境的構成要件,竟然比刑事訴訟法要限制人民居住的構成要件來的嚴格,這是輕重倒置。再以狹義比例原則來分析,限制出境是租稅保全最後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欠稅人有錢但惡意隱匿不繳稅,把他限制出境才有用,反過來說他就是沒有錢,還是把他限制出境就沒有道理,就會變成公權力行使過當的問題。

2000年響應經濟部號召,葉揚春先生將DNA晶片技術帶回台灣並進入一家公司,雙方談好以技術入股方式,且增資過程完全按照政府法令,並報請經濟部核准。三年後,他因轉讓部分股票,就主動發函給台北市國稅局詢問報稅問題,並未獲得回覆。就在一年半後,竟然收到天價稅單,國稅局將股票當作他的薪資所得,並處以4成稅率課稅,要他背負逃漏稅400萬元的罪名,還被限制出境,導致妻離子散。法官是嚴重毀損司法威信而不自知,難怪台灣的法官被不信任的比率高達84.6%。

這個被多位學者痛批為,蠻橫不講理的擄人勒索,這種猶如土匪般的作法,卻一直在台灣的稅務機關上演著,令多少稅災戶妻離子散、顛沛流離,侵害人權至極。連國際人權專家都譴責台灣以欠稅限制出境保全稅捐,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精神。

台灣遭限制出境人數眾多,是其他國家少見的,主要因行政欠稅欠費案所造成,與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的保障有所違背,稽徵機關都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欠稅達某種程度「得由」財政部移送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竟被解釋成「應由」。,竟然很多法官也支持這樣的見解,現在有些法官被認為是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或根本是違反自己的規範。

平民百姓也很可憐,一旦欠稅就如同犯下了滔天大罪,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自由權均不保;接著就是被拘提管收、限制出境、連本帶罰再加滯留金15%通常都變成三倍左右,變成天文數字是要置人於死地;國稅局這種趕盡殺絕的作法,只會提昇民怨指數而已,對於解決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也應該依平等原則照顧這些「金雞母」平民百姓,並要積極研究如何幫助人民解除困境,戕害百姓的惡法就要終止或是修法,這將是台灣人權的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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