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著稅務獎勵金的國稅局的納保官侃侃而談,述說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人民面對「民國112年有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高達1405萬件」這樣的數字統計能不害怕嗎?是稅官開稅單開過了頭、還是警察開罰單開過頭、或者是人民每次停車都不繳費嗎?這當中應是有很大的問題,不管是人民還是政府執法官員都有問題,人民的守法程度不足嗎?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讓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訴願,國稅局經常開出巨額稅單,很多人繳不起就不能訴願,不就死定了嗎?這是極度的戕害百姓的「賦稅人權」。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法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一張違反「租稅人權」的稅單,就是國稅局最大的陰謀,因為一旦讓國稅局盯上了,那就是惡夢的開始;「無中生有」的稅單,就可將善良百姓折騰到半死,因為國稅局從頭到尾都可以自導自演,用「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一手主控著「敗訴法院」的行政法院,百姓要勝訴機會微乎其微!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人民蒙受冤屈難以平反,且稅吏可一再重核,官司沒完沒了。國稅局開出的「萬年稅單」就是始作俑者,讓百姓陷於痛苦之深淵,永世不得超生。政府法令朝令夕改,不顧人民的權益,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應該好好檢討哪些事違法課稅的「冤案」,即刻撤銷違法稅單,而不是一味地「敗部復活」,追不到稅就一再延宕修法。重視「賦稅人權」,就不要再玩弄百姓!
對於國稅局不當的函釋,或是國稅局自己的行政判斷,法官都可以拒絕適用。太極門案中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同樣屬於贈與性質的判決,卻出現81年的恣意判斷,相同的事物要相同的對待,在憲法層次是平等原則,在行政法層次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案80年到85年都是同一個事物,沒有受到相同的對待,違反的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算法定救濟期間過了,對於違法的處分都可以自行撤銷。這是回歸到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