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28和平紀念日來臨之際,民進黨在社群發文表示,歷史的傷痕,不只存在於受難者家屬心中,也存在於公共領域。記憶真相、釐清責任、時時警惕以避免重蹈覆轍,是台灣社會不分政黨、不分族群、不分世代的共同責任。當年,第一個到達林義雄家宅滅門血案現場的監察委員田秋堇在受訪時,回憶起當時仍情緒激動,她表示,重提這段歷史並非為了製造仇恨,而是希望社會能真正理解當年的處境與背景。「這就是為什麼人權教育這麼重要!」
另一件發生在台灣後威權時期的太極門假案,時任立委的田秋堇在了解後形容,太極門沉冤莫白到這種地步,用稅法,像藤蔓一樣把你纏到死!她覺得一定要站出來說一點話。擔任立法委員時期,她多次在國會質詢聲援:「國稅局苦苦糾纏一個司法判決、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都說沒問題、沒事情的案件,讓違法的稅單一再復活,延宕十幾年,稅務人權根本蕩然無存!超過萬人的民間團體被這樣對待,一般小老百姓就是無語問蒼天了。」
自始未調查 抄來的稅單有效嗎?
學者認為太極門假案,是檢視台灣法治現狀的照妖鏡。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太極門案並非單純稅案,而是「羅織入刑、羅織入稅」的案子,是台灣「超級荒謬」的稅案。他呼籲當今財政部長,應該以捍衛台灣財稅基本系統的「系統正義」為己任,勇敢出來解決,即出來「平反」,出來「撥亂反正」,讓國家財稅系統,重新步入正軌。
陳志龍教授指出,太極門稅案的六個年度「稅單」,是「不正常」的稅單,因為不是基層稅務員的「查稅」而形成的稅單,而是照抄檢調移送資料而形成的稅單。國稅局在財政部訴願會撤銷發回要求調查後,在民國 89 年 3 月 7 日函文法務部台北市調處(財北國稅法字第 89008316 號函)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 金額,均以貴處通告資料與核算為準據」。由此可證,太極門稅務案件,全然沒有任何的稅務調查。
稅捐稽徵法第3條明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財政部早於民國70年即函示「調查局所屬各站處調查人員非屬財政部所屬稅捐稽徵人員」。然於太極門稅務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竟成為國稅局的上級指導,國稅局竟捨棄職權,完全照抄市調處之資料。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國稅局的函文內容,足以證明國稅局在發單前,未依法律規定及財政部函釋,依職權善盡自行調查之法定義務,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之規定意旨,嚴重疏忽法治國家正當程序之基本要求,違背稅捐之正當程序。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認為,稅法是憲法的一部分,其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比行政法要強十倍、百倍。他指出,無效的行為根本沒有時間的限制,自始無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太極門稅案就是自始無效,這個違反邏輯、重大的錯誤案件,事實上就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拆解30年 太極門稅務假案
太極門稅案,本質為自始無效的假案。肇始於檢察官侯寬仁非法起訴、移送國稅局課稅,而國稅局完全沒有「依法行政」,亦未進行任何稅務的事實調查,純粹「抄襲」調查局早已寫好的天價數字。國稅局違法跳過法定程序,稅務員全然沒有進行任何的稅務調查,是「質的假案」;金額亦憑空杜撰,沒有金流、無金額的證據存在,是「量的假案」,可謂100%造假稅單。監察院在2009年調查報告認定國稅局在太極門案犯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等七項重大違法。
明知所得性質矛盾 未經調查逕予課稅重罰
回顧太極門案之偵辦,1997年4月9日,侯寬仁傳訊稅務員史越生作證。實際上史越生從未到過太極門,更別談調查舉證,侯寬仁卻直接將他的證詞作為起訴太極門違反稅捐稽徵法、逃稅的主要證據,並移送國稅局課稅重罰。2021年,史越生於癌末說出了真相,他指出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侯寬仁找他去作證,只是套圈圈、做做樣子。
國稅局一開始就知道刑案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求沒收,一面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所得性質認定嚴重矛盾,國稅局應本於職責進行相關行政程序調查,且本案源於刑事起訴,應等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以免錯殺無辜。
生前致力推動賦稅人權的李迎新會計師耗時研究太極門稅案,他點出,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件,台北國稅局公開說明,貪汙所得係屬犯罪所得,依法必須追繳沒入國庫即無課稅問題,如果屬陳前總統個人之選舉結餘款,轉匯入其子陳致中帳戶中,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因此必須等待司法判決結果,確定該筆款項之性質後方能決定課稅與否。然於太極門案國稅局卻未等候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更未本於職責調查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即搶先發單課稅並重罰,稅單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自始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 稅單自始無效
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納稅人檢附帳冊、憑證查核,如未依法提供,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但是,在太極門稅案中,國稅局完全未通知納稅人,就直接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違反法定程序。
此外,國稅局以間接證明法推計課稅,然課稅處分作出前卻未依法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之強制程序規定,此違法係屬重大明顯之瑕疵,且不得補正,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屬自始無效之行政處分。
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大法官釋字218號指出,以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推計課稅要件首要查明所得性質,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釐清所得性質,逐筆核對金額,濫用推計課稅。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應以慎重之態度,並嚴格限制適用之要件,同時要求『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其中,『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之法定先行程序。若未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則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認其為不可補正之行政行為,即處分無效」。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國稅局對太極門開出稅單是違法的,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稅捐機關不能補就要認輸。太極門假案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
違法起訴是毒樹 衍生稅單是毒果
太極門稅務假案,起因於侯寬仁檢察官之違法偵查、起訴,2002年監察院就已經調查詳列侯寬仁於偵辦太極門案涉犯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侯寬仁也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自承未予調查。依法,起訴書只是待證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然國稅局僅憑起訴書資料,就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直接課稅重罰。源於違法起訴、沒有調查、錯認事實的稅單,猶如毒樹生毒果,根本不應該生效。更何況最高法院已於2007年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
前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談到,2009年調查太極門稅案,請了法律及財經方面的調查官逐一調查,列出七項糾正。每一項糾正,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弄錯了!」2011年她曾向財政部長建議「這個案子明顯你們錯了,該結案了吧!」沒想到又拖到現在。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表示,起訴書、調查局的移送書,這些本來在刑事案件就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拿來作為唯一的證據。連證據能力都沒有,居然拿這個作為憑證就來課稅,當事人怎麼會服氣呢?況且起訴書經過三審定讞又整個被徹底推翻,完全沒有你講的事實,沒有逃漏稅、沒有營業稅,這是敬師金,是一個贈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應該是免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台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
一針見真相 以太極門假案為台灣體檢
台灣於1996年第一次舉辦總統民選,邁入民主自由時代,威權遺毒卻披著宗教掃黑的外衣,使無政治色彩的太極門師徒遭到池魚之殃,假藉「法律程序」與「稅務手段」的行政威權,對太極門師徒進行雙重廹害。
一針見真相:太極門稅案一開始,稅務員沒有依職責進行任何的稅務調查,完全抄襲調查局資料,甚至未依所得稅法83條之1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逕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非法推計課稅,更未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即以補習班名義開出六個年度天價稅單並重罰。
一針見真相: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依台灣省教育廳函示不能設立補習班,補習班主管機關教育部更明白指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亦即在客觀事實與法律性質上均非補習班。既非補習班,即無所謂學費,更無課稅之基礎。
一針見真相:國稅局早於2012年、2013年重核復查決定書中即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錯誤處分,讓太極門師徒陷入「無效救濟」的程序黑洞。
《寒冬》雜誌總編輯 Dr. Massimo Introvigne指出,尚未解決的太極門案件,成為一個令人痛心的提醒。而太極門將苦難轉化為和平的抗爭,將不公義與傷痛凝聚為一場全球性的良心運動。2月28日舉辦2026年和平紀念日論壇「法稅228 一針見真相」以太極門案件為例,更多專家學者深入剖析,從檢視法稅228,平反太極門假案,讓台灣徹底擺脫戒嚴遺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