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存在的目的,本來是保障公平正義、保護人民。一把「拿錯的雨傘」,也要把人告到高院,這一位年紀大的阿嬤,在區公所拿錯別人的雨傘,竟然被報警、被起訴,最後還一路打到高等法院。高院都看不下去,特別寫附論批評:請問為了一把雨傘,需要動用整套刑事系統嗎?還要調閱一堆無辜人的個資?這像話嗎?這樣的司法,離人民愈來愈遠,只會讓老百姓覺得害怕。
清潔隊員送了一個32元的舊電鍋給拾荒老人,本來是出於好意,卻被依貪污罪起訴。貪污罪是一輩子的污點,申請良民證、找工作都會被影響。但檢察官對真正的大弊案卻常常看不見。對百元的小案如此「積極」,對動輒幾十億的大弊案卻如此「沉默」,這樣的司法比例,人民怎麼會服氣?
兩位員警「沒有開紅單」,竟被起訴圖利!只因兩名員警看到車子停在私人土地,只是勸導離開,沒有開罰單,就被檢察官以「圖利罪」起訴。官司纏了三年,人被停職、薪水減半,甚至有人被逼到得了憂鬱症。最後法院判無罪,卻已經造成不可逆的傷害。遲來的正義,往往已經不是正義。
檢察官一次次離譜的起訴,讓人民對司法信心崩盤。最典型的惡質檢察官現還在高位上的侯寬仁,其紀錄令人心驚!如雲林廢土案:筆錄與錄音不符,法院撤銷證據力、周人蔘電玩案:纏訟24年,4名警官不堪壓力自殺,最後大多無罪。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無罪確定,涉及偽造文書與不實筆錄。以及太極門案件:違法羈押、捏造證詞、三十年的假案迫害,人民至今無法真正獲得平反。
檢察官一張起訴書,可以摧毀一個人的家庭、健康、名譽,但錯誤卻不用負責,甚至一路升官。這不只是案件問題,這是制度的問題。德國說「罪微不舉」,台灣卻常常「小案大辦」德國把50歐元以下的案件視為不值得啟動刑事程序。但在台灣,一把雨傘、三十元的電鍋、沒開罰單,都能讓人被拖進司法深淵。司法不是機器,不能只看條文不看人。司法應該要有溫度、有智慧,能分清楚什麼值得追、什麼不必追。
人民不要漂亮法律詞句,只要一個不會害人的司法,一個平凡的小市民,不懂法律條文,但知道:司法如果只會欺負善良的人,只會找最弱的下手,那麼它離正義已經越來越遠。期待看到的是:能分清大小輕重的司法,能把資源用在真正的貪瀆與腐敗案件上會保護好人,而不是嚇壞好人的司法,司法的力量不要再成為人民的夢魘,檢察官本來應該公正嚴明,讓社會更安心。
希望有一天,失能、濫權的檢察官能被真正淘汰,讓台灣的司法,重新找回人民的信任,而不是成為全民的夢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