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2025年聯合國人權日 最應該解決的人權問題2

 

國際法要求國家建立有效救濟機制,但太極門案的救濟大門30年來幾乎從未真正打開。於是國際組織十一度把案件送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台灣向外界喊要做「人權國家」,但國際更在意的是:你敢不敢依循良心揪出違法共犯結構?

115年,聯合國兩公約審查委員會將第四度來台了,既期待又怕傷害。這次不再是草創期的摸索,而是成熟民主該接受的深度盤問。專家關心的不是台灣喊了多少次「人權立國」,而是制度是否真能修補人權錯誤。這裡最關鍵的爭點只有三個:一、行政能否承認自己的違法?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是國家自我救濟的最後安全閥,但太極門案顯示它幾乎形同廢條:二、司法願不願意讓錯誤案件真正再審?如果再審永遠只是形式,錯誤的判決就會在台灣變成永久性的:三、信仰自由能否擺脫行政機關糾錯的勇氣?如果國家不能以行政程序法117條更正錯誤,那兩公約就只是牆上的宣示。捫心自問,這三題,台灣目前沒有一題能交出漂亮答案。

國稅局開徵稅收,常自認為是依法行政,如依條例、徵收細則相關作業辦理,細則與條例只是命令而已,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不得以命令訂之。而財政部發布之9000多則解釋函令,都是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未經總統頒布實施;這些解釋令有90%以上是不合理,但至今還再沿用,連專業的會計師、稅務代理人都搞不清楚了,又如何要納稅義務人來遵守呢?

而國稅局官員行政怠惰,未做實地調查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渺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過去這三十年,台灣確實走出威權、擁抱民主,並在國際場域中一次次證明自己的韌性。但人權的核心,不在於宣示,而在於國家願不願意修補自己的錯誤。太極門案不是唯一,但從85年自今,它卻是台灣最大、最明顯、最長久、影響人數最多、最能讓制度照到鏡子的案例。它像一面「法稅照妖鏡」——照出的不是太極門,而是台灣國家機器長年未被清理的鐵鏽。

國家不需要沒有錯,但國家不能害怕承認錯。真正的民主,不是把受害者丟在歷史的後巷,而是伸手把他們帶回陽光底下,承認傷害,修補傷害,台灣政府還來得及做,還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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