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國稅局濫用「實質課稅原則」成課稅黑洞?2

 

明明是納稅人在合法範圍內,依據稅法條文規定,透過合理安排達成減少稅負為目的的「租稅規劃」,卻被恣意為納稅人雖形式上合法,卻刻意利用漏洞或虛構交易,違反稅法精神的「租稅規避」?試想稅官不看契約、不看實際金流,只根據「懷疑」與「推論」,就指稱是「假交易」、「規避稅捐」,例如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被指為「以贈與包裝買賣」,課以高額贈與稅。這種「主觀認定」真是到了無限上綱的地步,「納保法」原本是納稅人保護傘,怎會變成刀子?人民權益竟被隨意輾壓,「租稅規劃」是納稅人基本權利,不應被污名化或被當作犯罪嫌疑對待。

公正透明的稅制攸關全民的權利,民眾大都了解政府徵收稅捐是必要的,因為若沒有一定的稅收,許多公共建設必定無法順利推動,人民也無法享有高品質的生活。但是在台灣,一般大眾每天代步、維生的汽機車,人民卻必須繳交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空氣污染防制費3種費用,只是空氣污染防治費不是在監理機關直接徵收,而是在加油站收油時,附加在油費裡。

對人民賴以維生的工具課以財產稅剝了三層皮,已經是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工作權,甚至是侵害其生存權的違憲嫌疑,為了爭取合理稅制,本應以保護人民而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今第七條的模糊彈性,被國稅局運用為課稅兇器,淪為一把指向人民的刀,磨刀霍霍的納保官,不僅是體制的附庸,或說是國稅局的打手,實是陷人民於逃漏稅之污蔑批判,輕則不忠不義,重則身敗名裂,就算是後來得以清白,又如何能讓全民百姓重獲正義的面對,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當人民依法行事卻被「主觀實質」打成逃稅犯,制度正義何在?當合法節稅都被懷疑、被否定,誰還敢在台灣投資?徒然讓誠實守法者更無所適從、讓逃稅者更懂得鑽漏洞。期許政府與國稅局應秉持良心回歸初衷,讓納保法真正「保」住人民權益,而非變成濫課稅收的後門。人民應該團結起來要求政府在人權體制下法稅改革,不再當羔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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