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國稅局豈可拿惡法 操弄嚇唬守法納稅人

 

在漫長的行政救濟中,國稅局也可直接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否則將遭強制執行,完全違憲,剝奪人民訴願之權利。不妨學習一些民主先進國家,在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有些訴訟只要繳60元美金(約台幣1800元),其訴願是站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切為民;若金額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百姓如何面對繳不起三分之一的困境?百姓的財產要被查封、拍賣,若還不夠呢?限制出境或管收嗎?可憐!

國稅局因稅務人員專業養成不足,其法律解讀能力令專家學者都憂心忡忡!更遑論能「守法」!畢竟,正確解讀法律是守法的前提,連基本法律都讀錯的行政機關,如何期待其能依據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來依法行政?由於函釋和新聞稿畢竟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可能隨時因為財政部的變更函釋或另一紙新聞搞就產生變動,國稅局硬拿惡法來操弄及嚇唬守法的納稅人,居心何在?

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老百姓投訴無門,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然而,「申請有理,救濟無門」;難怪稅捐訴訟排行第一,數據顯示稅捐訴訟的結果,上行政法院打稅務官司,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這樣的結果,百姓永遠是輸家,敢問人民的賦稅人權何時才受重視!還有國稅局追稅不力,只好要求立法院通過延後追稅的時效,五年、五年的延,許多大命案20年追訴期過了就過了,這是民主國家執法人員遵守法律的表率,唯獨國稅局為達課稅目的,可以自己修法要立法院通過,然後繼續追稅,那根本就是國稅局自己制定稅法嘛!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刑罰與稅賦是國家給予人民的兩大痛苦。」、「國家實施刑罰權與徵收稅賦,都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一語道盡台灣法稅制度上諸多的弊端。探討現行租稅行政救濟制度的弊端,呼籲政府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希望冤案世襲的悲劇永遠不再發生,一起開啟政府除錯、有效救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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