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萬年不死稅單一直糾纏百姓?獎金害死人!查稅獎金已經落入不肖官員口袋?前立委黃文玲驚爆,財政部長一年竟可以分到兩千多萬!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曾公開承認:「在查稅獎金取消之前,每個國稅局局長都可領到100萬元」。「沒有獎金 不足以養廉」,一句話道盡財政官員貪婪的嘴臉。而立委陳瑩106年就踢爆,國稅局以「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重新發放已遭刪除的稅務獎金,且幾乎「人人有獎」,巧立名目消化上億元預算。
行政法院原本應該是人民行政救濟的管道,然而行政救濟動輒數年,且在球員兼裁判皆為政府官員時,人民敗訴率極高。根據統計納稅義務人的敗訴率高達約98.4%,除必須補繳稅款外,期間的利息也必須按日計算支付,經過多年的勞心勞力,依然得到「敗訴」的結果引發民怨;因此有「訴願制度只是擺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的說法。因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至今已七年多了,究竟設置「專法」對你我有什麼影響?多了哪些保護你我的政策?大家須深入瞭解攸關您我權利的《納保法》。
在台灣有了稅務獎勵金,人權就不見了,沒證據僅憑稅官自己認定,稅單就可開出來了,最好笑的是不知道負責的名字,就寫雞排、油飯,稅單就會送到家了;人民不服去找稅官,稅官告知可以去走行政救濟撤銷稅單,天知道,這是一段漫長的路啊!而且遇到的承辦長官跟本都是球員兼裁判,因為都是財稅單位的人啊!毫無勝算的機會,而且最後走行政法庭告上國稅局時,懂法不懂稅的法官聽國稅局稅話不說,財政部還會配合案件臨時訂出一條解釋函令,讓國稅局提出給法官作為判決的參考,稅制是霸道,解釋函令是霸道中的霸道啊!
政府怎可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呢?憲法第15條明白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亦即自己計算錯誤多繳稅,不管多久以後,只要發現錯誤本就應歸還給人民,這本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政府利用此惡法侵占人民財產,就是違憲,這樣的惡法請立法院修對了再通過,不然那實在是不應該,有虧人民託付。
台灣1996年出現許多整肅案例,用很多假事實、假稅單,讓國家社會面臨崩世代!稅制改革要按照法治國家租稅法定主義,用證據、良心、專業,官員不能球員兼裁判、下指導棋,廢除解釋函令,查稅背後也要有監督機制。行政法院要有司法獨立,各機關執法官員要有按照證據、真正為人民保障人權,不再有幫稅捐機關護航的官僚主義作風。同時澈底的廢除稅務獎勵金,台灣還會是沒有人權的國家嗎?反而會更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