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王世堅於立法院質詢財政部長莊翠雲時,又針對人工生殖的手術費能否抵稅,限縮於符合財政部會計要求的醫院、診所,發出不平之鳴。他表示,民眾租屋,只需提供租金支出憑證,就可以抵稅,無須提供房東報稅紀錄是否完整。但人工生殖醫療費用能否抵稅,財政部卻將查核診所報稅紀錄的責任轉嫁給民眾,此舉如同變相懲罰民眾。
其實,若能自然受孕,有誰想經歷人工生殖所帶來的身心折磨?然《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三規定,醫藥與生育費用若要列舉扣除,必須是在「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帳簿憑證完備之醫院。」此規定,明顯與改善少子化的政策背道而馳。因此,財政部應積極回應王世堅立委的質詢,積極檢討、修正既有擾民、害民之稅捐法規。
財政部除《所得稅法》第17條應予修正外,其近萬條的解釋函令所引發的稅務糾紛,已嚴重傷害國人、傷害台灣的國際聲譽,更是不容忽視。已故行政院科技顧問簡永松,公司十多年沒營運,但國稅局稅單照開。稅務員用失效的解釋函令,對其解散清算的舊公司追稅7,000萬,沒有給他陳述說明的機會。網路媒體也曾爆料,有日商因投資免稅獎勵條例而來台投資,當廠房蓋好,人員招募完畢,國稅局卻以解釋函令撤銷日商免稅適用,讓日商憤而撤資。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蔡孟諺也指出,我們的所得基本稅的條例裡面,不管是營所稅或是所得稅,其實基本上都有一個機關在專法上給的優惠,只要形成減免的結果,財政部可能用一個函釋,拉回來課最低稅賦,那也就形成一個現象,前面的法律給你減了,後面的法律給你拿回來,那我們的國家機關之間到底在整合什麼?
解釋函令獨大,甚至凌駕部會機關,堪稱台灣奇蹟!據統計,財政部所得稅法解釋彙編106年版與土地稅法解釋彙編105年版,90年代以前的解釋函令總和高達66%,其中超過20年以上的更佔了三分之二,甚至有些解釋函令更是從戒嚴時期沿用至今。儘管,法律效力的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然財政部所屬稽徵人員,至今猶存把雞毛當令箭、把解釋函令當聖旨的課稅爭議,這絕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衷心期盼,財政部課徵稅收之餘,亦能顧及納稅人應有的權益。對於已不合現今時空背景的解釋函令,應廣納產官學者的意見,當除要除、當改要改,另外,對於稅捐稽徵法規不足處,應由專業人士評估、討論,凡有增訂、修改,並送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發布成為有效法條,徹底落實租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