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修行預定地兩次遭違法拍賣不成被直接收歸國有,民主人權被踐踏,訴諸公理的無力更讓人心生絕望。法國哲學家盧梭提倡「天賦人權」,歷史證明天賦人權要靠不斷爭取奮鬥才能得到。太極門不是在為自己爭取利益,「沒有一個領頭來做的話,其他老百姓誰敢」?監察院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平反太極門冤案就是指標性動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歷史價值就會被彰顯。重視「賦稅人權」,就不要再玩弄小老百姓!
98年立法院通過《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6年,目前落實情形如何?大家要一起關心。施行國際人權條約有數十年經驗的英國,於其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施行前,特地留出整整2年的準備期,以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脫離聯合國人權體系已54年的我國卻只留出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期,以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卻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國際人權兩公約》審議過程中,可以看出台灣普遍對於國際人權法的不了解和誤解。政府若一意孤行無視人權的存在,包庇執法官員違法行政,如何圓滿「落實人權」。
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生命、青春等等,而官員個個若無其事的升官發財,高官榮退坐享高額退休金度過安逸的晚年,但仍想問一問,晚上睡覺是高枕無憂還是惡夢連連?官場最高手段「官官相護」,國稅局(張盛和)死纏爛打用一張假稅單向人民強要錢,限制出境、管收的手段不說,還可以請稅務專業庭法官(林秋華)照抄國稅局的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再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官(李貴芬 陳盈錦)不論稅單的真假,強制執行高比例原則的查封與拍賣,拍賣成功後,這一掛官員各自用不同名目全部爽領獎金,如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金等等。
許多專家學者都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以解決太極門案件。蔡富强律師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不受時效限制,也不受既判力影響,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ㄉㄟˇ)」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就是應該要撤銷。《行政程序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必須依法,「人民沒有承擔行政機關違法處分的義務」。政府不能容許行政機關用違法的行政處分來侵害人民的權利,方能符合憲法開宗明義依法行政的原理原則。所以歸還太極門修行道場土地,才是真正落實「民主燈塔」—台灣的自由、民主與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