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節論壇 司法改革是公民的良心責任

 

司法改革聲浪再起,民間疾呼政府破除濫權辦案,維護司法正義!今(2025)年司法節,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30個民團舉辦「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論壇,學者專家指出,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件進入第29年,未獲真正平反,凸顯臺灣司法與民主政治出了嚴重的問題,行政及司法機關再不切實改進,人民恐成待罪羔羊,平反太極門案,正是檢驗國家司法良心與人權進步的關鍵指標。

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法治與人權是鞏固社會正義防線不可或缺的力量,基本人權本於天賦,守護人權是人類共生共榮的大前提,任何人侵害人權即是違背天理。人間司法包括制法、治法與執法等,皆須以維護人權為首要,本於良心,呼應天道,不違天理,否則制法者與執法者皆須承擔果報,不可不嚴謹戒慎。獲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才能真正維護人權,成為社會正義的堅固防線,為人民帶來平安幸福。

以太極門假案檢驗國家司法良心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司法是國家棟樑,也是國家發展的基礎,應擁有客觀獨立存在的權力,並從良心來判斷是非。我國至今司法保障人權的堡壘尚未建立,司法並未獨立,仍是政權機構的一個小單位,鼓勵大家思考司法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前監察委員仉桂美:應思考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國內長期以來的問題是行政、刑事和民事法院互不勾稽,以太極門81年稅案來說,同一事實,教育部早已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有拘束力的,行政法院不能推翻專業權責機關的判斷,而做出枉法裁判。太極門案如果長期無解,是臺灣司法與民主政治出了嚴重的問題,也是每一個知識份子的良心責任。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的核心,法官應依法、依良心審判。司法須具專業性,尤其行政案件涉及租稅法,法官若不懂稅務,易抄國稅局意見,削弱人民信任,造成頻繁上訴。現今司法誤判救濟有限,如太極門案拖延29年,凸顯司法亟需中立且專業,方能避免冤錯案並贏得人民信服,期待太極門案早日平反,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張家麟:法律太多人都在談利己,但人要跟天地學習利他,要有良心。如果違反良心的法律,絕對不是好法律。太極門冤假錯案為什麼搞了幾十年,因為離司法獨立還很遠,太極門案從80年、82到85年都得到平反,唯一民國81年沒得到平反,這是稅法案在壓迫宗教人權案。

平反太極門人權迫害案 是司法人權進步的關鍵指標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太極門案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且明確指出81年度未及審酌刑事判決及國稅局公告調查7,401份證據皆證明敬師禮是贈與之新事證,至今還不能解決,這是太極門案被整肅最嚴重的!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太極門冤假案大家都非常痛心,為什麼96年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稅,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就沒有稅的問題,到現在已經29年了,就出在既判力及司法二元制的問題。憲訴法第59條是一項民主法治社會的進步性立法,將有助於冤錯假案的解決,希望太極門冤假案能夠獲得合理的解決。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依法課稅是法治國最公平正義的指標。太極門案清清楚楚的,是被檢調單位構陷入罪,完全沒有逃漏稅,行政機關到現在不予更正,也不道歉。行政及司法機關再不切實改進查審能力並追查真相,臺灣人民不知什麼時候就會變成待罪羔羊?

人權工作者/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欽生:立法應以人民需求為核心,避免權力濫用。談及轉型正義,過去多次向政府提出冤案問題,卻未見回應,案件至今未平反,令人寒心!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宗教信仰問題,在臺灣很多人欠缺根本理解,包括公部門在內,殊不知有太多虔誠信仰團體,不一定以教會、教堂或陳冊經典模式出現,當然也應該是宗教信仰所保障的一部分,而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公部門基本的義務,要平等的對待,也不應該因為宗教信仰予以歧視。希望反歧視法的制定,公部門有義務,不斷地去教育,不斷地去落實,不斷地去檢討,而太極門案件,就可以當做檢討的試金石。

稅審法要破除萬年稅單魔咒 必須保障有效救濟

太極門刑案中的律師團團長蘇友辰律師:2007年太極門三審無罪確定,卻因檢方濫訴導致國稅局錯誤稅單持續折磨當事人,成為「萬年稅單」的痛苦根源。司法院提出的稅審法草案,雖欲破除稅單輪迴困局,但仍容許案件發回,恐合法化萬年稅單。呼籲立法院審查草案時謹慎,建議由法院一槌定音,以保障人民有效救濟,並期待最終迎來正義與公平。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三審都判太極門贏了,結果稅單又來了,萬年稅單不斷輪迴,非得把人逼死。幾十年的案子,為了錯誤的一年把財產都沒收。每次打贏又回到原機關,萬年稅單又回來了,這是司法地獄嗎?

會計師王明懿:太極門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稅單就應該撤銷。國稅局對太極門課稅不但背離事實,同時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及信仰自由。國稅局並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直接對太極門推計課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第一項有關於未經授權,違背有權的主管機關的專轄管權專屬管轄權的規定,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司法院提出的稅務行政事件的審理法草案,如協力義務,必須在法官面前自證有罪,讓人情何以堪,也違反憲法所揭示的隱私權,也有損人性尊嚴。稅務審查官,要求稅務機關出來的稅務人員要成績優良者,成績優良的大概是稅務獎金領得最多,往往就是最會幫政府搶錢的。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權利救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確保人民的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侵害時,能有效救濟。儒釋道哲學的思想、諸子百家的思想,共同的核心價值理念,就是要符合天道、地道,天地人要合一。當大家講道理的時候,社會就會圓滿和諧,不會弱肉強食,不會受到打壓,不會受到人權的侵害。 

解決救濟制度失靈落實司法正義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溫耀源:司法是國家法治與人權保障的核心,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該案中長期存在相同事實與法律,卻得到不一致的行政裁定,凸顯出司法救濟制度的缺失。呼籲立法院應檢討相關法律,甚至考慮制定專法來解決救濟問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太極門案反映司法威權體制透過管考和人事制度壓制法官獨立性。行政與司法部門聯手操作,先以媒體抹黑太極門,指控不實罪名,再透過司法手段壓制,凸顯制度問題的頑固性。林文舟批評司法院權力過度集中,導致司法淪為政治工具,對如太極門案等不公案件的救濟形同虛設。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太極門案凸顯臺灣司法偵查大公開的問題,任何人在司法者面前都是弱勢的,當時承辦檢察官違法濫權已到族繁不及備載的程度,未被究責反而高升,年輕檢察官會不會想,他們不用遵守刑事訴訟法與人權保障,就能爬上高位,這是司法節的悲哀,事件距今已近30年,偵查不公開還是走不出法律系的講堂。

上市公司法務專員簡宏杰:太極門案件因遭隱匿證據和錯誤判決,至今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太極門案也凸顯出行政訴訟再審五年時效限制和行政程序重啟制度的缺陷(實務上,法院仍然拘泥於避免既判力或例外從嚴的威權觀念等)。呼籲司法和行政人員應該面對並改正錯誤,建立良善的循環,以實現真正的司法救濟。

終結國家錯誤不應有時效限制 應撤銷違法處分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行政救濟過程中,若納稅者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應可透過申請重新審理來挑戰原處分。然而現行法律對新事實或新證據的適用仍然受到時間限制,這對納稅者而言無疑是個障礙。若能突破現有的時間與程序限制,將有助於實現更為公平和有效的權利救濟。

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對於國家的錯誤不應設下時效限制,無論是再審或其他程序,皆應本著追求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針對太極門案,解決此案最快且最有效的方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過去違法的處分。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決已指出81年度的95年判決有誤,雖經北高行兩次發函建議原處分機關重新核算,但因我國缺乏行政執行、行政訴訟再審期限的重新計算問題等法律制度,導致納稅者權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如果將來有續行到憲法訴訟,希望憲法法庭能夠真正去重視財產權被侵害以外的,特別是文化宗教自由的權利。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太極門案件81年度的判決中,參與事實審理的法官未適時迴避,可能影響審判的公平性。部分稅務機關未充分認識到駁回判決不具絕對拘束力,即使法院駁回訴訟,若原處分違法,行政機關仍有權依職權撤銷,但多數公務員對此認識不足,導致冤錯案難以糾正。太極門案凸顯了這些問題,為臺灣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反思契機,未來應成為改善司法制度的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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