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毒瘤未除 台灣兩公約實施玩假的?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4月22日公布,並選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正式施行。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此後政府已舉辦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2026年第四次國際審查前置作業已展開,民間團體也受邀參與相關審查會議。然而,民團發現,如同過往國際審查委員們的回應及民間團體的發言,兩公約的落實仍被質疑毫無進展,政府諸多違反兩公約的重大違法行徑,依舊一再被提出,卻因官官相護而全無進展。

2020年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民間團體,以太極門人權迫害案為例,針對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提出影子報告,聚焦台灣稅務人權概況提出具體建議。

太極門假案違反兩公約信仰自由及平等權之保障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意見,思想、信念、宗教自由應受完全之保障,且應採最廣義之解釋,適用上不限於傳統的宗教,帶有體制特性的宗教和信仰、或類於傳統宗教實踐的崇奉方式、直接表明信仰的儀式、儀禮和典禮及建築禮拜場所等都應受法律保障;第22號一般性意見亦強調,國家不僅應尊重人民之宗教與信仰自由之權利,更應採取具體措施保護所有宗教與信仰平等的不受侵犯,保護信徒不受歧視。基於對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意思表示自由權、個人對於財產權之自由處分權及私法上之契約自由,政府機關不得任意以刑事手段、行政手段或稅務手段妨礙宗教團體之運作及活動。

太極門假案中,國稅局所涉違法甚多,其中對太極門弟子敬師禮的歧視性差別對待,備受各界抨擊。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公政公約第2條、第26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國家有維護人民平等不受歧視之義務,包含保障人民於法律面前一切平等以及無歧視法律的平等保障。按傳統文化,敬師禮為武術界及宗教界弟子對師父(上師)的傳統禮俗,這是弟子表達尊師重道及感恩的信仰奉獻。國稅局代理人亦在法庭上承認,全國武術團體從未有因收受弟子敬師禮而遭課稅的例子,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皆就此事發函證明;而全台灣上萬個宗教修行團體也沒有任何傳道宗教上師曾因收受信徒供養金而被課稅,財政部1975年函釋也明定「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足見國稅局獨對太極門掌門人受贈之敬師禮課稅,乃嚴重歧視並違反平等原則。

兩公約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蕩然無存

就在法務部展開2026年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前置作業,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國內相關審查會議前,2024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太極門1992年度綜所稅退稅案,再度做出枉法裁判,兩公約保障之有效救濟及公平審判蕩然無存。

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敘明人人在法庭前,悉屬平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20點指出,合格、獨立及無私之法庭是絕對之要求,不得有任何例外;公約第14條所要求的公正要件包含兩個面向,一為法官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成見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案件預存定見,也不得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方當事人。其二為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由此可見法官獨立於公平審判中之核心要件。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建立措施,保障司法獨立,故公開審理、審級利益制度、言詞辯論制度、法官迴避原則等皆為確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方式,國家亦負有義務確保該等制度之建立與實現。

然而台灣現行法官利益衝突與迴避制度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有待改進,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列名為裁判法官者才需要迴避,如果只是參與調查程序、言詞辯論、訊問被告、證人等,皆不屬應自行迴避之範圍。此現行制度未考量曾參與前審調查程序之法官已於前審可能形成之心證,實在難以期待法官於後面訴訟階段能以空白之心證公正持平的審理案件。台灣的法官迴避要件過度嚴格,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公正審判權,應立即修正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法官迴避之相關規定,法官曾以一定之身分參與案件之調查或審理者,亦應納為法官應迴避原因之一。

8月2日中高行判決的三位法官為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審判長劉錫賢曾經在(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太極門敗訴,此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而林靜雯在最高行政法院將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時,即表明她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對事實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的拘束。劉錫賢及林靜雯兩位法官很清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其8月2日的判決卻還是採納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課稅,離譜至極。

太極門假案引起國際關注台灣人權現況

國內外已經超過六百場論壇以太極門案為例,探討台灣的民主法治與人權現況。8月22日聯合國「基於宗教或信仰的暴力行為受害者國際紀念日」當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和人權無國界組織(Human Rights Without Frontiers)舉辦一場以「8月2日台中太極門案判決後:法律能否成為暴力的工具?」為題的線上研討會,針對台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於今年8月2日對太極門案的不公正判決進行廣泛討論,並概述太極門事件。

1996年,太極門被指控詐欺和逃稅,成為政治動機下,針對心靈和宗教修行團體打壓行動的受害者之一。國稅局基於自始錯誤的刑事起訴書,向太極門開出1991年至1996年的稅單。國稅局聲稱,弟子的敬師禮並非免稅的捐贈,而是「補習班」學費。即使在多個主管機關,包括2007年的最高法院和2018年的最高行政法院,都證明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後,國稅局仍堅持其毫無根據的稅單。

不同年度的稅單分別進行訴訟。最後,國稅局同意將1992年度以外的所有稅單更正為零。對於1992年度的稅單,國稅局辯稱最高行政法院於2006年作出的判決為最終決定,不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根據1992年度的稅單,太極門修行聖地於2020年被查封,強行拍賣不成後被收歸國有。

2024年8月2日中高行本來有機會解決太極門案,因為太極門要求退還所有被視為支付1992年度稅單的款項。然而,中高行法官並未藉此機會解決此案,並再次判決太極門敗訴。他們甚至認為1992年度與其他年度可能發生一些不同的情況,卻忽略國稅局本身曾多次以書面聲明1992年度與其他年度的稅單是基於相同的基本事實。

法院裁決是防止暴力或引發暴力?

「法院的裁決既能防止暴力,也能引發暴力。希臘悲劇的創始者早已明瞭這一點,而太極門也不幸地經歷了這一切。」義大利社會學家/《寒冬》總編輯Mossimo Introvigne提到希臘劇作家Aeschylus的《奧瑞斯提亞三部曲》(Oresteia),正義女神雅典娜主張讓平民陪審團取代復仇女神,以常識來應用法律,因而終結一場家族仇殺的悲劇。然而在太極門案中,中高行沒有使用上天賦予的常識,而是簡單地重複了技術性的論點,拒絕伸張正義,並拒絕將土地歸還給太極門。問題的本質在於法院是保護公民免受暴力還是製造暴力。對於這個問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給了錯誤的答案。針對太極門的法律和稅收暴力本應在8月2日結束,但事實並非如此。暴力不一定是血腥的,太極門師父和弟子們仍然是基於宗教或信仰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之一。

義大利學者/《寒冬》執行編輯Marco Respinti提及布拉格小說家法蘭茲•卡夫卡(Franz Kafka)的小說《審判》(Der Prozess),催生了一個新詞「卡夫卡式」(Kafkaesque)。太極門案件真正的卡夫卡式特徵在於,太極門已多次被多個法院和各級台灣司法機構判決無罪無稅,出於某種像卡夫卡《審判》中的無名專制和愚蠢權力一樣不可解釋的原因,國稅局遵循了最高法院對1991年、1993年、1994年、1995年和1996年的裁決,但唯獨不包括1992年,仍對1992年度違法課稅。Respinti表示,面對中華民國政府長期的忽視,我們都害怕一個國家會對其公民進行詆毀和欺凌,威脅和恐嚇。身為台灣的真誠仰慕者和朋友,他覺得有責任以一個公眾人物的身份向世界發出警告。

國際讚譽:透過肯定真理抵抗暴力

倫敦人權律師/歐洲信仰或自由聯盟(FOB)主席Alessandro Amicarelli表示,中高行8月2日的判決並未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包括為何1992年的稅單可能與其他年份的稅單不同,這說明判決是有偏見的,是基於偏見和先入為主的觀念,而非真正的法律推理,並引述1944年奧地利裔英國哲學家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的經典著作《通向奴役之路》,指出類似中高行的判決會摧毀自由,並為通往奴役與暴政鋪路。

Rita Santillan是研究法國靈性大師Serge Raynaud de la Ferrière深奧思想的世界頂尖權威。她在國際學術會議中認識太極門弟子,並對他們所傳達的和平與愛及稅務案件產生濃厚的興趣。她指出,暴力的種類很多,太極門經歷了行政、法律、稅收,甚至是身體暴力。在Ferrière的大量著作中,討論了與中國古代文化智慧相關的一些面向,這些面向與太極門的堅韌態度產生了共鳴。太極門透過弘揚靈性、愛與和平的價值觀,並透過堅持真理來抵抗暴力,樹立了超越者的價值。

人權無國界的共同創辦人兼主席Willy Fautré指出,針對宗教少數族群的人身暴力,並未從我們的世界消失,即使在民主國家也是如此,並舉出奈及利亞、印度、巴基斯坦、法國、德國和日本的例子。他重申,對信徒的暴力不僅是身體上的,也可能是心理和道德上的,在這個意義上,太極門師徒應該被稱為基於信仰的暴力行為受害者,中高行的不公也證實了這一點。

太極門弟子Kiki Ho是一家設計公司經理,她表示,太極門的衷心願望是能夠重獲清靜,自由地繼續他們的和平使命,而不會受到捏造稅單的騷擾,也不會被迫將他們本來可以用來造福人群的資源用於抗議。人權觀察員Chi-Chung Wu希望台灣最終能尊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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