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人性尊嚴 太極門堅持正義促進法稅改革

 

為提高全球對宗教信仰迫害問題的關注,聯合國訂定8月22日為「國際宗教信仰迫害受難者紀念日」,悼念因宗教信仰遭受暴力侵害的受難者,並促進宗教多樣性和包容性。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近30個單位於113年8月22日在台大霖澤館舉辦「實踐信仰自由與維護人性尊嚴之道」國際論壇,以發生在台灣的指標性案例—太極門人權迫害案為例,二十多位專家學者與會,呼籲國家勿濫用司法與稅法迫害人權,為賦稅人權提出寶貴建言,疾呼平反假案,落實轉型正義,確保人民基本人權!

良心文化是促進社會變革的關鍵

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提升並強化人權教育,是遏止對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歧視和暴力的關鍵。遺憾的是,國家公權力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仍然存在,或將宗教與政權綑綁,成為統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或濫用司法和稅法來迫害、打壓少數信仰族群。其實宗教的本質多源自於對天地的敬畏,希望能夠提供心靈的支持力量,勸人向善。良心,就成為不同宗教信仰的共同根源;教育,是塑造道德觀和促進社會變革的關鍵。

「法院的裁決既能防止暴力,也能引發暴力。」知名人權雜誌《寒冬》總編輯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引用希臘神話《奧瑞斯特斯》故事,正義女神雅典娜主張讓平民陪審團取代復仇女神,以常識來應用法律,因而終結一場家族仇殺的悲劇。太極門案也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和諧以及國家的聲譽。然而,(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沒有使用上天賦予的常識,拒絕伸張正義,並拒絕將土地歸還給太極門。法院甚至提出了一個荒謬的理論,即維持1992年(民國81年度)的稅單。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同樣事實基礎的其他年份稅單,都已經被修正為零。暴力不一定是血腥的,太極門師父和弟子們仍然是國家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之一。

自始不存在的稅單應該要求國稅局舉證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迫害者的目的,決定其出發點。太極門案的目的是「政治整肅」,出發點就是「無中生有」,手段是「假案整肅」!國稅局應該負有證明稅額存在之責任與義務,在81年稅案中,法官悖離證據主義,對自始不存在的稅單應該要求國稅局舉證;如果無法舉證,應為稅捐債權不存在的認定,但是捨此不為,顯屬枉法裁判。把假案當成「存在」,是台灣行政法院的海市蜃樓,超級荒謬。他痛斥這是台灣法治之恥、人權之恥,呼籲有志之士不要沉淪墮落,勇於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

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張家麟:既然台灣屢屢被很多的國家評為擁有高度宗教人權的國家,為什麼太極門案遲遲無法得到平反呢?政府怎麼可以容許太極門案繼續錯下去呢?明明稅案所有年度都無稅,為什麼獨留81年有稅,邏輯上都說不清,這是荒唐的!徒傷中華民國的國家信仰人權形象,因本案而變成國際笑柄。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已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55年成立迄今已58年,師徒傳承本質從未改變,不會僅有81年度是補習班,產生課稅事件。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81年度與其他年度課稅事實並不相同之說法,明顯違反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

台灣法稅照妖鏡:虛擬收入當作實體所得課稅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當年檢察官和調查官虛構太極門的收入,並將其一方面認定為非法收入,另一方面又認定為補習班收入,這種矛盾的認定方式不合理。國稅局依虛構收入核定補習班所得,並以不正當方法補徵稅款及罰鍰,明顯違反了所得稅調查核定的法律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應適用於太極門案,但相關機關未能依此撤銷違法處分。行政法院在爭訟中未考慮新事證,導致錯誤判決,並且未能命國稅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和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中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張進德:從法理探討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完全違背信仰自由,踐踏人性尊嚴。此案中高行說行政訴訟不受到刑事、民事程序的影響,是講不過去的,而且96年最高法院已經三審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可見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國稅局就不應該再去課稅;行政法院應該要去糾正才對,反而沒有,令人匪夷所思!行政行為必須依誠信原則才能保障人權。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太極門案不斷挑戰現有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凸顯行政訴訟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問題。既判力的限制導致行政機關難以自行糾錯,人民也難以請求再審。新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範圍有限,與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對新證據的認定更為嚴格,在制度設計上阻擋了人民重新救濟的機會。應該要給人民一個回到原處分機關更正的機會,原處分機關要改變觀念,行政法院的態度也要改變,甚至修改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讓人民有請求權可以重新進行救濟。

不講人權維護官權  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

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即使法院判決確定,如果明知它連事實認定都完全錯誤,以致必然適用法律錯誤,這樣的確定判決即使透過再審程序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救濟時,不禁要問:這還是公平法院嗎?太極門案的基礎事實,都是來自侯寬仁檢察官於刑事違法起訴後移送國稅局的,後來也明知是侯寬仁教唆史越生作偽證陷害太極門,且國稅局根本沒有就此六個年度逐一調查每個年度的課稅所得,國稅局99年7月函也表示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之核課處分,怎麼會基礎事實相同而課稅事實不同?太極門無罪確定判決所依憑的證據,中高行審理法官全然屏棄不用,豈不荒唐!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檢察官把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在民法上屬於贈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的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中高行居然認定要繳稅,當國家做錯事情,錯就要改,就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意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有規定應該要還錢,期待國家早點醒過來,把時間、正義、錢還給太極門,恢復公道。 

台灣人的選擇:容忍100%判人民輸的法官?忍受協商威脅?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曾建元:財產權是憲法的保障,是現代人權保障最重要的基礎,人民的財產權保障至高無上,國家怎麼可以因為法制設計上或是立法上的瑕疵,就侵佔了人民的財產?根本就是違憲的作為。所以中高行針對太極門案件的判決,很多似是而非的理由,它是禁不起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法理檢驗,怎麼可能同一個法院,能容許它的判決出現只是因為年度不同,而出現這麼重大的差異。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國稅局對於所有納稅人應否課稅,常常都是國稅局說的算,尤其是營利事業納稅人經常要去協商,要納稅人多少繳一點。太極門案因為洪師父堅持公理正義,該繳的稅都要繳,不該繳的稅不能繳。像太極門這麼堅強勇敢地向前行,為了對抗不公不義,為了要讓事實真相展現在所有百姓面前,這就是太極門案對台灣社會的最大貢獻。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依法令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6年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對其課稅重罰,不但依法無據,更是嚴重違法,應屬自始無效,且在96年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更加證實刑案的筆錄、資料全不可採。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許武峰竟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刑事偵查筆錄,且與審判長沈應南及陪席法官林秋華,均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作為審判依據。並搶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前(96年7月13日),就於94年5月25日做出悖離事證、枉法的割裂判決,判決80、82~84年度勝訴,卻獨獨判決81年度敗訴。81年度就是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所以適用法律也錯誤的稅單。太極門依法要求中區國稅局歸還被強制沒收的土地時,國稅局完全無法答辯,法院難道不知道?這次中高行判決的三位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其中審判長劉錫賢曾經在104年度判字第228號判決太極門敗訴,此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林靜雯在最高行政法院將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時,即表明她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對事實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的拘束。劉錫賢及林靜雯這兩位法官很清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怎麼還會做出採納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來課稅的離譜判決?

翁意茹律師:陳長文律師在歷經溢繳房屋稅事件以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後,其心有所感指出:對於稅捐機關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即使救濟期間已過,法律(行政程序法)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自行撤銷該處分,但行政機關卻自陷法律文字窠臼,未善用裁量權,恣意放任違法狀態繼續存在!太極門案就是如此,即便司法判決等各項證據都顯示國稅局課稅處分錯誤,國稅局依舊不願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再加上行政法院護航行政機關的陋習,人民根本求救無門。例如,曾經承審太極門81年度案件的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根據司法院網站資料統計,101年林秋華共承審68件稅務案件、劉錫賢共承審56件稅務案件,100%判人民敗訴;105年莊金昌法官共審54件稅案,人民也100%敗訴。遇到了100%判決人民敗訴的法官,人民對行政法院還能有什麼期待?但是為追求公理正義,人民會堅持上訴到底,呼籲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要本於良心與良知,依法判決,不要成為少數違法官員的遮羞布。讓全體國民以及行政法院的法官們知道,賦稅人權絕對不能在行政法院被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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