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路雖迢迢 但信終有到來日

 

人民的力量有多大,可能扭轉被輕蔑的生命?被踐踏的人權嗎?85年12月13日立法院宣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通過,背後是一位失去兒子的母親傷心的故事,柯媽媽把母愛化作大愛,積極推動交通安全改革,歷經八年奮戰,最後終於促使強制汽車責任險成功立法,車禍受害者有了基本保障。而太極門師徒堅持追求100%正義與清白,耗費28年心力,面對九死一生的行政救濟之路,沒有絲毫妥協與退讓,以自身的苦痛,期待喚起公權力的省思與糾正機制。

113年8月2日一場國內外矚目的宣判前後只花30秒,審判長劉錫賢宣判,原告之訴駁回!放任假案衍生的假案繼續荼毒人民。依法令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6年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對其課稅重罰,本屬違法,依法無據,自始無效,且在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國稅局就應該主動撤銷無中生有的稅單,結果漫長28年來,人民在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中不斷被凌遲,人民贏了,國稅局將稅單修改新的數字,又變成新的稅單;人民輸了,就陷入萬劫不復。太極門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被學者稱為台灣法稅照妖鏡。

「太極門案應該要成為台灣稅務及司法改革的標竿,它不是代表人民贏了,國家輸了;而是代表人民平反了,國家進步了!」從事稅務行政救濟實務工作十幾年經驗的王健安律師指出,稅法案件最重要的一個關鍵就是事實的認定;太極門稅案新事實新證據出現的時間點明確,又於事實認定有關鍵的效力,這樣明顯的證據,在稅捐實務上非常難見,但行政法院仍然選擇視而不見,這有極大的法律爭議!
台灣人民都應該知道生命的可貴,更應該清楚人權的價值,特別引用太極門弟子的一份聲明,了解其多年堅持;另一方面,探討台灣行政救濟哪裡出問題?法官是否應該依法審理?或者以自由心證來造法?

人民無限期的承受椎心之痛  太極門弟子聲明

太極門案是人權迫害案件,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始不應起訴、不應課稅、不應強制執行。

依法、依事實、依最高法院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所有官方證據皆證明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根本不是補習班,弟子敬呈給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國稅局依據檢察官違誤不實的起訴書,所開的稅單自始違法,本應依法自行撤銷。但中區國稅局竟然在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之後,仍持續以補習班為名義開出違法稅單、違法強制執行、違法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因此本門主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請求退還不應徵收的稅款,因為在法治國家,不應徵收而徵收,就是不當得利,我們的國家豈能淪為強盜!

很遺憾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狹隘的解釋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沒有善盡督促行政機關糾錯改過之功能,讓行政機關坐享不當得利,顯見行政救濟制度失靈,人權不保,正義無法彰顯!

我國政府113年編列文化部預算298.25億、外交部預算311.41億,文化與外交兩部合計預算高達609.66億元,而太極門師徒完全沒有政府的分文補助,數十年來自力自費,以民間外交及文化交流的方式,本於愛國家、愛世人之心,走訪世界推廣愛與良心促進和平的理念,至113年八月已拜訪109國、300多座城市、超過3000場國民外交及公益文化交流,深獲各界尊崇與讚揚,讚譽為國際和平親善大使。

103年由掌門人發起的「良心時代運動」,短短不到兩個月,就有超過112國、200個以上的團體單位、上萬人響應推動,包括英國女王等30多國國家元首與駐聯合國大使來函及祝賀。

長期以來太極門透過「世界之愛和平鐘」鳴鐘祈福儀典,為世界祈福,迄113年八月已有147國、556位重要領袖,包括71位元首、9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鳴鐘並許下和平心願,締造許多傳為國際美談的和平事蹟,使人民免於戰亂之苦,實現他們對安定世界與永續發展的承諾,贏得聯合國及全球重要領袖讚譽。

太極門以民間之力為國家、為世界所作之貢獻,我國歷任總統都曾公開表揚。這是任何補習班都不可能做的事!而且全國上萬武術、氣功、宗教修行團體,沒有一個被當成補習班課稅,國稅局獨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重罰,乃刻意打壓歧視,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更侵害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之思想自由、信仰自由!

太極門案是眾所皆知的人權迫害案件,最高法院於96年7月13日已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受冤枉羈押的全部被告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經監察院調查,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涉犯八項重大違法,被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將本案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而監察院也調查國稅局,詳列七項重大違法。

28年了,國稅局從來沒有舉證太極門是補習班的證據,只有從未到過太極門的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侯寬仁檢察官製造的假證言,而史越生在死前良心發現向媒體坦承是自己配合侯寛仁檢察官構陷太極門。國稅局開出的六個年度違法課稅,其中80、82~85年共五個年度都已更正為零,相同事證的81年度卻被認定為補習班,如此荒誕且明顯的重大錯誤,國稅局與執行署竟仍泯滅良心,貪圖獎勵金,執意強制執行、違法拍賣,硬生生將掌門人苦心準備多年,計畫作為弟子修行道場的苗栗土地收歸國有,與盜匪何異?

冤啊!痛啊!雖然太極門弟子將師門冤案,當成是修道之路的考驗與磨煉,但國家所犯的錯誤,豈可由人民概括承受;國家怎可以違法搶奪民產而不返還,讓人民無限期的承受這種椎心之痛!

日前有新聞報導,前大法官黃虹霞向蒙冤27年始獲平反的王瑞豐道歉並表示,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也可能犯錯,「如果我是法官,做了錯的判決,我會很希望有人補救,讓我不至於錯到底。」如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能本於良心公平審理此案,全球太極門弟子同聲譴責,不容許執行公權力者違背證據法則,迫害宗教信仰自由。太極門全球弟子必會堅持真相到底,依法上訴,相信最高行政法院必能正確的認事用法,還太極門應有的公道與正義。

法官可以造法嗎? 國家認證的證據也被忽視?

檢視本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從事實證據相關批駁:

假案衍生的假案 

本案係由刑事假案所衍生,自始無效,太極門稅務案件之課稅均是依據侯寬仁檢察官及檢調虛假捏造之假事實、假證據、假金額。國稅局並未依職責調查舉證。

經司法一、二、三審縝密的調查與審理後,課稅所據之假事實、假證據、假金額完全被推翻。國稅局自始依據假資料所開出的所有違法稅單,自屬無效而應撤銷。

81年度綜所稅,中區國稅局從無調查。中區國稅局與行政法院逕自採用已被刑事法院推翻的假資料。81年度的稅單及行政法院所謂「確定判決」,均是假案所衍生的假案,不應存在,更不應據以強制執行,而導致太極門修行聖地被收歸國有。政府強行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就是不當得利,自應依法退還人民。

國稅局不當得利 

縱經枉法裁判,不會改變國稅局不當得利的事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立法目的,是將政府不應該收取的稅款(不當得利),返還給人民,以平衡錯誤的財產移動。因此,縱使課稅處分經過判決,國稅局的不當得利也不會因此補正,國家還是應該將不應收取的稅款退還人民。更何況確定判決後新發生的事實或新成立的證據,並非該確定判決所能審酌,即非既判力所能予以遮斷阻止,如果足以證明原稅務處分經判決確定的部分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自均無妨據以申請退稅。陳長文大律師的溢繳房屋稅案件,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敗訴,但仍以稅捐稽法第28條成功退回溢繳稅款。太極門案件原本就是自始遭構陷的假案,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敬師禮是贈與,依法屬於免稅所得;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有諸多新事實、新證據證明81年課稅處分是錯誤的,政府當然沒有權力沒收人民的財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顯然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國家認證的證據也被忽視 

中區國稅局已多次承認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中區國稅局於99年6月23日以中區國稅法字第0990030560號函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又於99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法字第0990037407號函明白表示,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上開函文均已於審理中呈送法院,法官竟然無視中區國稅局自承之證據,顯然違反證據法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文已證明80至85年度為同一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9年5月5日及7月23日二度發函中區國稅局,請其就81年度綜所稅及罰鍰事件,是否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之適用?以及依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予以重新計算並說明計算結果。足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認屬同一事實。

行政法院失能失效   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審判長劉錫賢,在明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就相同事實、相同證據的85年度綜所稅,判決太極門勝訴之後,在106年仍然將相同事實、相同證據的80、82~84年度判決駁回,該枉法判決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而今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劉錫賢故技重施,只為維持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做出的81年度錯誤判決,不肯糾錯改過。據查,101年劉錫賢共審56件稅案,人民百分之百敗訴。當時進入訴願,還要先繳交一半的稅額,才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人們懷抱希望,進到行政訴訟卻遇到100%判人民敗訴的法官,試想如果不是堅信自己的清白,相信司法必會伸張正義,何須忍受冤屈,籌湊一半稅額?甚至還要花錢聘任專業的律師、會計師?然而縱使專業走進行政法院,也無法擺脫敗訴的命運。媒體強烈直指,司法改革是民眾對蔡英文主政八年最不滿意的施政。司改國是會議委員、轉任律師的前法官陳憲裕指出,司法公信力長期低落,原因來自裁判品質令人質疑、詬病,通過再審、非常上訴機率極低,審級救濟路徑愈來愈窄,無法真正發揮功能。如今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法官再度做出罔顧事實、無視證據的枉法裁判,坐實了「敗訴法院」、「駁回法院」,輸掉的豈止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還有對公理正義的殷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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