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新北市政府強佔郭姓婦人家族祖傳一筆4800坪的土地,並以『無償使用』劃歸作公墓使用,族人不但無權使用,還要繳地價稅;當事人要求政府徵收土地或給付租金,得到的回覆卻竟是「法院見」,讓百姓感覺政府「和流氓沒兩樣」!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訴願,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日本、加拿大對於違法稅官都有懲處退場機制可以借鏡,稅務機關行使公權力需要被監督,侵犯人權時,必須停止錯誤的動作,並道歉、賠償和懲處。107年日本發起納稅者團結運動,國稅廳長在賤賣國有土地調查報告裡公開說謊、竄改調查報告內容,導致國稅廳長下台,副首相兼財務大臣也公開道歉,並減薪一年,共20人受到懲處。107年加拿大稅務局因誣告人民逃漏稅,遭法院判賠人民170萬加幣(約新台幣3,900萬元),法官並指出稅務局調查員採用高壓手段,舉證失實,背離其崗位及職業操守,應受到嚴厲懲戒。103年至107年加拿大稅務局懲處約1千多位稅務人員,停職或解雇。
前財長張盛和說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已故前財長許虞哲說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又前檢察官侯寬仁也根本就是辦案時沒有人權這兩個字,用眼神辦案、公佈案情給媒體,還上媒體節目談案情,沒有證據就起訴,稅官開稅單更是離譜,沒有證據、法院判決不算外,為了獎金所有的花招都出籠了。感覺上,官員都很怕講人權,似乎提到人權,什麼事都不用做了,獎金會變少了,是這樣子嗎?那歐美文明先進國家為何都可以講人權,甚至把人權擺在第一優先的執法態度。
李俐欣律師指出,太極門稅案因中區國稅局隱匿證據、偽造文書,造成81年度綜所稅之敗訴,但95年確定判決後,眾多政府單位所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證明敬師禮之贈與性質,案件沒有任何課稅問題,證實81年度的課稅處分及判決根本違法錯誤,但行政法院卻全然無視,不斷駁回當事人所提出的再審。故稅務訴訟之再審救濟程序,自應比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應認有5年時效之規定。尤其在太極門案中,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422號判決已確定81年度綜所稅之處分及確定判決均有違誤,已經違背依法行政、依法判決的憲法原則,侵害人民的基本權。
台灣的稅制是極度的侵害人權,更可怕的是少數的法稅執法者根本是心中無人權,為所欲為,稅官開出假稅單,行政執行官執行拍賣,在拍賣二拍流標後,最後稅官、執行官聯手宣佈直接沒收被拍賣標的物,這真的是台灣愈修愈惡的稅制行政程序嗎?政府應懲處這些惡官,修改侵害人權的法稅惡法,讓台灣成為真正有人權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