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
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財政部訂有宗教團體免納所得稅,任何以無對象的虛無收入,計算虛擬不能實現所得課稅,是最嚴重的破壞納稅人權,形同以稅為名的搶奪民產,太極門案的檢察官就是這種冤枉課稅的肇事者,公務人員若明知故犯這種不該收的稅,顯然已違反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太極門冤案就是當時法務部長自命英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戒嚴時期一清專案模式,調動憲兵掃黑,所造成的殘害人民錯案。
侯寬仁檢察官「知法犯法」,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這款的惡檢早就該轟下台了,怎可繼續當官危害人民呢!試問還有多少求助無門的冤案呢?政府要勇於認錯,速速全面清查冤案,不要讓枉法濫權官員逍遙於法外。
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長的袁從楨律師,則分享自己曾擔任法官的獨到見解,1989年,他和幾位司法界人士開始反抗威權,引發司法界的覺醒。很多民眾談司法就是貪汙,但他認為真正的問題是在環境和制度,讓「清官也辦不好案子」,首先是超量的案件,讓理想的審判成為不可能的期待。其次,法官只要經過考試即可,很多年紀輕輕、人生閱歷、品格都還沒有歷練,自以為正義之神,太極門冤案不是被一個貪官辦的,是被一個滿是成見、自以為是正義之神的人辦的,照樣辦出冤案!要當好法官,不只是清廉,還要是個明白人,心存慈悲,對惡也要存一份悲憫之心!
有多少冤案被可惡的執法者整得死去活來,虛度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黃金歲月,最後幸得無罪平反,可是這些違法辦案的執法者一樣是升官發財,連有的被監院調察要求法務部究責議處,也是沒事。不平的百姓只希望法務部發揮其魄力,在還善良百姓清白之餘,也要清查違法辦案的執法者,給予適當的懲處,不再繼續危害百姓。時任馬總統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至今15年了,人權提昇了多少,尤其是司法稅務人權,希望政府所有執法官員能用心、尊重人權來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