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社會關注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實施已五年多了,在稅務機關來說,根本沒有租稅人權,造成國稅局濫權、擴權,甚至凌駕五院之上,都動搖到國本了,但是賦稅人權為何還是被擺在一邊?或者說根本就是藏起來。因而《納保法》交由能與國稅局對抗的單位來執行,如此方能讓「賦稅人權」的公平正義能伸張,對人民有實質上的保障。
人民碰到稅務問題,可用「法條千萬條 救命沒半條」的窘境來形容,雖有《納保法》可以保護納稅人,但是稅官們仍停留在威權時代的作風,拿著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來玩弄百姓,甚至拿著廢棄的條款給法官作錯誤的判決,有幸勝訴還會讓百姓陷於稅單撤銷重開的輪迴之苦。這種唯我獨尊、稅官說了才算的作法,讓人民的生命財產毫無保障,無怪乎中國人權協會調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過大,百姓若不服雖可告官,但行政法院根本就是敗訴法院,被國稅局用來坑殺百姓,無法為人民伸張正義。
台灣堪稱是民主法治國家,國際人權兩公約是馬前總統在98年5月批准,同年的國際人權日當日開始實施,希望台灣人權能跟上世界腳步!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上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唯有認罪、接受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走行政濟的程序,申請復查、訴願、再上行政法院,這樣耗下去與國稅局打官司,勞民傷財不說,要付出的時間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賠進去了。最後當然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百姓自知划不來,但又嚥不下這口氣,就這樣原來只是付出較小的代價變成要付出大的代價,這到底是百姓是儍瓜,還是國稅局惡意侵害百姓的人權?
台灣百姓個性過於溫順,大部份百姓不管政府對錯,都是配合去做,但是有些實在是沒辦法配合,就被列管了,例如有些稅單是錯誤的,實在是繳不出去,就會面臨限制出境、凍結財產、禁止治產等命運,不繳數字是一倍、兩倍、三倍的一直罰下去,最後都家破人亡的數字壓迫百姓,百姓無奈,也只能當待宰羔羊憑處分了!最近這些案例層出不窮,109年有1431萬件欠稅案將被強制執行中,在其它國家可能是一件大事,一定在臉書世界傳翻了,可是台灣溫順的百姓都是默認自受,只希望政府官員知道自己錯了,把不合理的案子主動撤了,讓百姓與政府互相尊重,讓台灣的字典裏找不到「革命」這兩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