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日 法稅改革搶救人權

 

政府號稱2022年是人權大年,提出公約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卻害怕人民與國際審查委員接觸,甚至舉辦閉門會議?台灣人權哪裡出問題?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8個民團舉辦「呼籲政府搶救人權.法稅改革不能停」論壇,國內外40多位專家學者針砭時弊,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賦稅人權、法稅酷刑迫害、公權力歧視行為等。尤其,太極門假案是檢驗台灣人權的指標性案例,專家學者呼籲政府勇於改正錯誤,落實保障人權。國際專家也期待台灣當局遵守法律義務,終結太極門案,歸還修行聖地。

世界公民秉持良心 尊重人權促進世界和平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暨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面對21世紀國際情勢日趨險惡,人類正處於命懸一線的危險邊緣,唯有無國界、無偏見、無私欲的良心文化,是地球與人類的救贖與方舟。今日我們響應「人權日」,再度喚起世界公民秉持良心,維護人權精神,敦促《國際人權憲章》的實踐,讓各國、各界以及全體世界公民得以尊重人權,務實實現人權保護,以促進世界的和平與安定。

資深大使/中法比瑞文化經濟協會理事呂慶龍: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當時法國人民代表認為,對人權的無知、健忘或蔑視是政府公共不幸和腐敗的唯一原因,決心在宣言中闡述人類的自然、不可剝奪和神聖的權利,以不斷提醒人民以及行政立法機關。台灣須要向前邁進,有勇氣面對不公平、不正義及過去錯誤,讓眼光與價值觀可以跟國際社會真正接軌。

人權說一套做一套 損及台灣國際形象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教授:台灣存在「特別人權」的假人權世界。行政院舉辦兩公約和各會議都是閉門會議,國家話語權凌駕在人民話語權之上,舉辦會議都是政府邀請的人,人民沒有辦法參與發聲。人權的問題就在於政府表面說一套,底下做一套。台灣存在特別法治,包括228事件、太極門事件、919竹北事件,沒有究責加害人。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暨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暨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先進國家認為一個國家的競爭力與其高階主管和高階文官的能力密切相關。各部會首長(政務官)與高階文官須具備的能力是:對公共事務的解決必須具眼光與熱情,並勇於行動與推動,發心為人民解決問題,不能只為追求自利,或坐在辦公桌前依令函行政。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國際學者、許多國際NGO組織有關人員都指出太極門案確實有問題,為什麼到現在政府還是沒有聽到?太極門案確實是政治迫害案件,就要用政治力量解決,否則讓國外宗教人權學者懷疑台灣的人權保護,說一套做一套,對台灣形象非常不好。

會計師杜小姐引用著名的「李察朱威爾事件」為例,三個月後即得到平反,官員出面道歉承認錯誤。反觀台灣太極門案件已發生滿26年,不僅未有任何加害者出面道歉,政府機關更將錯就錯違法拍賣太極門的土地,此案多處違反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

執法倒退回威權時代 全民覺醒搶救人權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攸關太極門師徒文化信仰自由有關的不動產,由國稅局不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違法承受,引起諸多爭議,故新竹分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明確記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經移送機關共同承受,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判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當然失效,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之移送機關繳銷,亦得逕予註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這種附加條件的方式相當罕見,突顯太極門案件自始存在嚴重爭議,實屬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指標事件,權責機關應審慎處理。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針對行政處分經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可否提起撤銷之訴,行政處分執行完畢,並不當然構成行政處分消滅之事由,若行政處分之執行所直接造成之不利益狀態仍然存在,而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就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聲明回復原狀。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台灣幾十年來的司法改革,確實增修不少法條,但這些改革,卻由被改革的司法體系來主導,結果可想而知。無論法條如何變更、多麼保障人民,如果執法者心態仍停留在過去,甚至還保有威權的人格特質,這些看起來相當完美與華麗的條文,不過就是寫在紙面上的保障,毫無任何意義。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張家麟:法務稅法機關用行政強制拍賣太極門的土地,侵奪其財產自由,剝削其向師父束脩禮、信仰、集會、練功的自由。霸權與巨靈為了維護既得利益,一再犧牲百姓的基本人權?

政府應落實兩公約  保障人民即時有效救濟權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兩公約在台灣訂有施行法,法官與行政官員都要遵守,作為審判與執行的依據。兩公約最重要就是要有即時有效的救濟,但現在台灣竟用很多理由來剝奪人民救濟權。例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政府應該比人民更守法,何況是政府自己造成錯誤。退稅請求權本來就無限期,現在還縮短到15年,政府有錯應依職權趕快撤銷退還給人民,竟然還與人民計較時效!最常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侵害最多就是賦稅人權。感謝太極門的努力,讓問題凸顯。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稅捐的徵收期間屆滿後,執行機關仍繼續強制執行取得稅款交付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即得主張其因違法執行受償,或其於請求權消滅後受償,乃不當得利,這屬「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就太極門案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範圍內。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人權在時間超過就沒有權利,這是很難講得通的。國家假使做錯,人民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只有3個月;當行政機關發覺過去有錯誤,行政程序法可依職權撤銷,但只有2年時間,這樣技術上的規定,個案正義都不見了,人民能忍受嗎?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民國81年綜所稅判決沒有審酌刑案的判決及公告調查所認定的贈與事實,這些都是新事實新證據,不受既判力拘束。再者就10年執行時限而言,81年於106年3月16日即已到期,但行政執行署無視以上這些新事實與證據,仍逾期執行違法拍賣太極門土地。政府既然引進且施行兩公約,就有落實履行的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二項,還太極門清白與公道。

改正錯誤是國家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平反太極門案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太極門案是一個指標案件,尤其民國81年的稅單。國家在同一事件的判斷,其他年度稅單都是贈與,唯獨81年同一個事實行為,居然會出現差別待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作為民主法治國家,更有義務把過去做錯的事更正,沒有道理不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即使救濟期間超過了,都是可以對違法的處分自行撤銷。是給國家做錯事情,自己補正的一個法律依據。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太極門是當年宗教掃黑的受害人,是有司法官見獵心喜所做出的荒唐行為,後來刑事三審判決已無罪、無欠稅確定,行政機關已對5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同樣課稅基礎,竟針對民國81年度要課稅重罰,並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侵害人民信仰自由,憑常識就可以判斷這種作法的荒謬性。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每個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其他宗教信仰沒有被查稅,只有太極門被查稅,完全牴觸憲法與一般規定,也違背宗教中立平等概念,且弟子贈與師父敬師禮,稅法上贈與是免稅,卻還要課其中6年的稅,完全錯誤。後來5年稅額更正為0,為何一年還要繳?

國稅局造假迫害太極門  杜絕貪腐溫床落實究責機制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政治迫害是太極門案主要原因。太極門案從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第111條違法行政處分無效及第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暨第五屆監察委員仉桂美:太極門假案,人民在長期爭訟中,受損害的絕不止刑事上看得到的受損,還包含精神上的被凌虐、憂慮、恐懼等。在正常國家裡,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一個recycle, 不會有漏洞,但在太極門案中,行政權出了問題,人民窮盡一切努力,司法權卻完全找不到補救,因此出現破口。

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太極門稅案國稅局明知當事人已在進行擔保手續,依法不得移送強制執行,但卻以倒填日期、變造公文書的方式違法移送強制執行,接著行政執行署竟將執行命令廣寄給無關之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做法像是全面通緝式的查扣人民財產,嚴重損害人民之信用、名譽及基本人權。政府是否願意面對錯誤、改正錯誤,還人民公道,攸關國家是否能邁入真民主自由,呼籲追究違法官員責任,莫讓政府機關成為貪腐的溫床!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觀察員吳至中:美國於1924 年設立的稅務上訴審查會要求納稅者須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將只能照單繳稅,造成國稅局濫權營私,濫開稅單,最後引發重大民怨。直到1998 年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重要改革,禍害 70 多年的納稅者負舉證責任終於廢除。而太極門案,侯寬仁的起訴書從初審到三審都未被採信,最高法院還清白,國家付出冤獄賠償給被告。然而,國稅局依據純屬虛構的起訴書,開出天文數字的離譜稅單,試圖圖利國庫、圖利自己及他人獲取獎金。呼籲人民站出來,鞏固制衡機制,人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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