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法學教授火災賠償金竟遭課稅 國稅局趁火打劫!

 

連法學教授專業知識都不能捍衛本身的權益,那一般的老百姓豈不都活該自認倒楣?好不容易從鬼門關口出逃,沒想到還被台北國稅局趁火打劫,要求留下買路錢。

102年1月3日的凌晨大火,造成曾建元的妻子肺部及氣管嗆傷,且不慎摔跤以致腳骨骨裂,需要拐杖支撐和輪椅代步,火災意外讓他們在旅館住了近一個月,且造成許多額外的財務支出。他們和產品廠商於1月9日在法院進行和解,並算出財務損失約121萬,因有些認定不容易,舉證較難,後來雙方以一百萬元賠償金完成和解與賠償事宜。除了醫療費用支出,賠償金也用在宿舍重新裝潢,購買家具等等,然多年藏書和隨身用書,只能視工作和教學研究需要再慢慢添購,而妻子多年來收藏的心愛衣物、首飾和紀念品幾乎付之一炬,因此真正的損失絕對不止賠償金額。

103年曾建元將一百萬元賠償金列為災害損失報稅,沒想到105年1月21日卻收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何瑞芳署名的裁處書,指和解賠償金不能列為當年的災害損失,要求補繳所得稅和罰鍰達20多萬元,讓他感到非常匪夷所思。賠償金性質是填補財產、人格權損害、宿舍修繕與身體受傷期間所增加生活必要支出,既不是所得也沒有利益,更何況賠償金除了醫療費用支出,其餘都用於買家具、衣物、書籍,及交通費和旅館房租,又怎有餘錢補繳稅金?

曾建元接著向該國稅局提出申請復查,說明「賠償金非所得」的簡單法律常識,並引用財政部函釋,「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同時請廠商向該局發文,檢附證據說明賠償的內容和計算依據。之後收到國稅局復查回覆,認為賠償金76萬為具體的財產損失,但另外24萬為災害額外支出,必須再檢據證明。但是意外發生後,一般人並不會刻意收集和保留旅館、上下班車費等許多生活雜費收據等證明,因此他認為國稅局最多只能以24萬為基礎課稅,沒想到105年9月他收到了國稅局正式裁處書,將一百萬賠償金額全部認列為所得,開出高額稅金及罰鍰!

曾教授認為自己的個案遭國稅局一再恣意、違法認定所得的性質,在法治教育上是一個很好的範例,因此於日前投書媒體,發表「我家火燒厝 國稅局還趁火打劫」一文,引起各界熱烈迴響,許多陌生的網友在他的臉書或是媒體版面留言,並訴說自己的不幸遭遇,有些個案比他還慘,顯示此次事件並非唯一個案,台灣賦稅人權確實迫切急須改革。 

曾建元認為,其中關鍵除了法理上站得住腳之外,也因為有法稅改革聯盟及太極門的朋友們共同聲援,才讓國稅局重新變更行政處分,終於得到正義的伸張。曾建元勉勵所有的受害者或受災戶,在這個過程當中,要好好地面對自己的人生,透過平反過程的砥礪,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具正義感、更有愛心的人。他自己常教學生,做一個公民應該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未來學生們如果成了公務員,也要依法行政,保護人民的人權及財產權,所以他「一定要讓法律上的正義彰顯,讓很多人可以援本例,來爭取自己的權利,恢復自己的權利」。

親身經歷到「台灣賦稅人權蕩然無存!」自己是法學教授,太太是法官,如果連他們這樣的法律專業人都不能捍衛自身的權益,那一般的老百姓該如何面對?!因此他展開行政救濟,並以自己案例作為法治教育,呼籲政府應導正國稅局荒腔走板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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