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60)-錯誤行政處分 經法院判決 仍可依職權撤銷

 

學者呼籲行政機關,讓冤案或誤判錯下去而沒有糾正,是國家最大的恥辱。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明文保障有效救濟,但失靈的行政救濟讓人民飽受痛苦。黃麗蓉引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情形之統計資料表示,全台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113年1,355萬件,以當年人口數(民國113年12月人口總數23,400,220)計算,幾乎近六成人民都會遭遇被強制執行。再者,立委賴士葆曾於110年11月15日質詢財政部長,稅務訴訟德國人民勝訴率是44%、捷克50%、芬蘭30%、丹麥60%,印度也大於50%,台灣竟然是0.3%。黃麗蓉感慨表示,稅務救濟嚴重失靈,難怪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黃麗蓉列出法務部有五份函文持肯定見解,其中一份109年01月31日函「…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撒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 原處分機關自得依本法第117條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其後之事實或法律狀態如有變更,即非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是以,倘行政法院據以判決之法律或事實狀態其後已有變更,而非既判力效力所及,行政機關自得重為判斷…。」

 

正義或許會遲到  但絕不會缺席

 

黃麗蓉提出實務上也有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救濟成功的案例,例如: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案、國防部蘇詠盛案、稅災戶鍾先生案等,但是被學者稱為典型人權迫害案件,歷經29年的太極門案至今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黃麗蓉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台灣省教育廳86年函釋亦已明示氣功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故依法令太極門不可能是補習班。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全國上萬武術、氣功、宗教修行團體,沒有一個被當成補習班課稅,國稅局卻獨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再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發單6個年度,其他5個年度都更正為零,獨留81年度,如此割裂結果,形成一樣的基礎事實,太極門其他年度80、82~85年度均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只有81年度是「補習班」,這是嚴重離譜荒謬之事實認定。

 黃麗蓉分析,中區國稅局於81年度判決確定後,99年6月23日函財政部:「80至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然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據此,黃麗蓉呼籲中區國稅局應本於行政一致性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81年度之違法課稅處分。並祈願每件冤案「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