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維杰表示,行政機關或法官要求當事人要盡協力義務不能過當而侵犯個資。
吳景欽教授認為,稅審法規定的當事人協力義務簡直是回到戒嚴時代,日本憲法、美國的增修條文都直接把「不自證己罪權」入法,台灣從大法官解釋到後來憲法法庭,這也都是不成文的憲法原則。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蔡維杰理事長舉實例說明,協力義務經常是因執行者執行過當造成侵害人權狀況。許多稅務員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數則是受到財政部績效要求,導致強課了不該課的稅,才產生可憐的稅災戶,但也有少部分人員因為良心,不願意屈從長官績效要求,長年只做行政事務卻升不了官。政府必須好好檢討為何在台灣體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達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認為租稅案件本稅的部份人民有協力義務,但稅審法卻納入租稅處罰也要盡協力義務,違背「不自證己罪」的法則,明顯違反人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跟第181條明確規範,當事人不自證己罪,更無協力義務,為何行政訴訟的稅審法草案如此大開人權倒車。
余坤達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已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要求人民盡協力義務。若稅捐機關證明納稅人有逃漏稅,則納稅者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所以,若稅務機關開立稅單的正當性無法取得法院認可,自應依證據判稅務機關敗訴。
稅審官任用資格 明顯違反人性
蔡維杰理事長認為,稅務涉及法律、會計、財務等各方面,即便非常資深的法官,也不見得能在短短幾十個小時訓練後,就非常懂稅而能做最終裁判,所以才會想設稅審官。目前稅審官資格跟當時納保官設置一樣,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很資深優秀的稅務員觀念就是稽徵機關的思考模式,如何馬上當了稅審官就轉換思維,而能公平公正審理稅務爭訟,明顯違反人性。蔡維杰質疑從資深的稅務員轉換為稅審官,會遇到許多同僚老同事所開的稅單,有辦法打臉嗎?能否公平公正裁判?他建議稅審官設置組成必須再作調整跟考量,不然有可能又會變成侵害納稅人權益的稅審官。
吳景欽直言,當初納保法就說,因法官稅務專業不足,所以幫法官上課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就可解決問題,結果稅審法又說要設稅審官幫助法官。稅審官還要曾當過稅務官員8至10年以上才有資格,這些人就是人民要告的對象,卻找這些人來參與審判。
針對司法院以智財法院的技審官為例,而設置稅審官。余坤達指出,智財訴訟雙方多是民與民,稅務則是官跟民,智財訴訟牽涉技術問題,較易用客觀技術判評,但稅務牽涉稅金,民與官的力量極度傾斜,資深稅務員長期沉浸在國庫主義至上的醬缸思想文化,之後還要回歸原機關,不可能做出不利稅務單位的決定。余坤達提到,實務上甚有納稅者尋求納保官協助後,反而被課更高的稅金。他建議應該排除稅務人員,從精通稅務的相關從業人員中選任,才能維持稅審官的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