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富强指出,行政機關常畫地自限,法官也自己造法用判例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行政機關有自己糾錯的責任與義務,只要處分已經違法,就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處分。117條是行政救濟期間經過之後,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並沒有說經過實體法院判決的處分案件,就不能夠用117條。但是不管是行政法院或者是行政機關,都以行政法院判決具既判力,已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就要受拘束。蔡富强指出,「錯誤的違法行政處分不會因為五年期間經過就變成合法的,也不會因為行政法院錯判了,就變成是合法的行政處分」。
他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當年因刑事冤案衍生出來六個年度的錯誤違法稅單,行政機關後來自我更正了五個年度為零,依法就已經產生行政拘束,基於行政一致性,國稅局應當以相同方式處理剩下的81年度的稅案,否則就是違反行政拘束原則。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强認為應突破調整,若行政機關還是保守,就須立法委員來修法,強調立法理由,告訴司法機關當初立法原意,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
針對再審五年限制,蔡富強認為,法律規定再審條件很嚴格,竟然還設下只要法院判決超過五年,縱使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都不能夠再提再審,根本違反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人民無法申冤,從法理情都說不通。法的安定性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若是違法的錯誤判決,就不應該維持其安定性。
蔡富強指出,國家有兩種高權行政會帶給人民痛苦,一個就是刑法,一個就是稅捐。既然國家對於人民的自由權、生命權做不當的剝奪,甚至對財產權做不當的剝奪,既然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沒有五年期間的限制,行政訴訟再審也不應該有五年的期間的限制。
關於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蔡富强也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直指太極門81年度稅案未及審酌刑事判決結果,100年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以及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81年度稅案明顯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課稅處分及枉法裁判,怎麼可以強行拍賣?再者中區國稅局要拍賣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次發函給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指出應該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強制執行,並表示,81年度之相關課稅處分有之前未及審認之新事實新證據,並請中區國稅局依其他年度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蔡富强說,國稅局仍然不理,很顯然同一個事實,竟因法院錯判,行政機關竟又自行限縮解釋,且誤用法條,以致25年冤稅案悲劇無法解決。如果行政機關不願意自我糾正,就要靠立法委員白紙黑字修法。
太極門案因法院錯判,以及行政機關限縮法條之適用,以致修行道場預定地遭違法拍賣收歸國有。
談到軍中人權問題,吳景欽表示,軍冤案其實沒有因為102年軍事審判案件移到一般法院而終止,因為陪審團協會還是接到非常多軍冤家屬來要求協助,軍冤典型都說是自殺,國防部都用因病死亡撫卹,歸咎自殺原因給個人。日前有軍冤案家屬表示,政府單位未告知就主動匯款進帳戶,家屬直接退還。吳景欽表示,正義是沒有折扣的,更向政府呼籲,家屬到處陳情,不是為了錢,是為了真相。他建議,軍冤受災人數雖不像稅災戶那麼多,但生命無價,都應該要重視,死因鑑定在軍中不透明,有必要採陪審制,才能讓過程透明。另外要常設外部機制監督國防部與相關行政機關,才能讓自律變成他律,或許可讓軍中人權保障慢慢進步。